林業局行政文書辦理制度

時間:2022-10-28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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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行政文書辦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使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行政許可文書應當依照高效、方便、公開、相互支持與積極配合的原則進行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行政許可文書的規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許可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第四條承辦單位辦理行政許可文書必須使用國家林業局統一式樣的文書標識紙。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標識紙的印制由管理辦公室統一辦理。

第六條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按《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種類》(見附件1)實行分類編號。

第七條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應當附具局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簽報單》(見附件2);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附具承辦單位領導簽署同意的《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處理單》(見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材料通知書、延期許可通知書及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等文書,應當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

第十條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經承辦單位領導審核后,應當按照局有關規定,報局領導批準。

行政許可證書(證件),需要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的,憑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辦理。

第十一條行政許可文書需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應當經承辦單位領導審簽。

第十二條管理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管理、使用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和辦理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管理辦公室辦理行政許可文書蓋章事宜。

第十四條承辦單位受理送達室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在申請文件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辦單位在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前,應當對有關行政許可文書的內容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到管理辦公室辦理。

第十五條管理辦公室在加蓋印章時,應當對行政許可文書進行程序審核。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文書加蓋“國家林業局”印章和“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專用章”的,管理辦公室應當填寫《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文書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許可文書備案。

第十七條行政許可文書由承辦單位負責立卷、歸檔。

第四章

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辦公室上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

管理辦公室根據備案文書每月對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辦理情況進行統計,并進行核準后,將統計結果在局域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京外承辦單位應當參照本規則制定工作規則。

第二十條本規則從*5年2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由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