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區域安全保衛制度

時間:2022-10-28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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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區域安全保衛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相城區行政中心各部委辦局辦公區域正常的辦公秩序,確保區行政中心辦公區域的安全有序,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請示區領導同意,特制定相城區行政中心辦公區域安全保衛制度(試行)。

第一條:行政中心辦公區域外圍的安全保衛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相城區行管局共同負責,除四套班子大樓外的行政中心各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第二條:各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建立治安保衛門崗值班制度。

第三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四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訓制度;

(四)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五)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六)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五條: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六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門崗值班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檢查、登記進入本單位外來人員的證件;

(三)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巡邏和檢查并進行記錄;

(四)督促本單位人員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強內部治安防范技防設施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各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范設施,并實施重點保護。

第九條:區級機關年度考核(安全保衛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