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0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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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接送師生車輛的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縣內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及幼兒園。
第三條凡本縣行政區內涉及接送師生車輛的單位(學校)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公安、安監、交通、教委、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學校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是運輸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行車安全負直接責任;學校負責人是接送師生車輛使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接送師生車輛使用負全面責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接送師生車輛學校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接送師生車輛學校負直接管理責任;交通部門是接送師生營運車輛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營運車輛和打擊非法營運負直接管理責任;公安部門是接送師生車輛交通安全行為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其轄區內接送師生車輛安全承擔監管責任。
第六條學校自備接送師生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登記審批并統一噴涂“學校接送師生專用車”;租用營運車輛必須放置統一制作的專用通行標識后,方可承擔接送師生業務。
第七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駕駛經歷;
(三)三年內每一記分周期未達到12分;
(四)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五)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犯罪記錄。
駕駛員應當參加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開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30學時。
第二章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必須強化交通安全意識,不得違規操作,嚴禁超載、超速、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客貨混裝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學校購買接送師生車輛時,必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租用接送師生車輛時,必須按照“五定一批”規定辦理,且要保持車況性能良好,不得使用報廢車、拼裝車。車輛在接送師生過程中,學校必須指派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帶隊,負責使用管理并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
第十條學校要加強對接送師生車輛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師生車輛使用記錄和管理檔案,制定操作性強的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各學校加強師生(學齡前兒童)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對接送師生自備車輛投保每座不低于10萬元的乘座險和第三責任險;督促學校嚴格接送師生車輛的管理,建立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嚴重的車輛,及時進行檢測維修;配合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做好接送師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履行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部門應依法嚴厲查處接送師生車輛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客貨混裝等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妥善處理接送師生車輛交通安全事故;對交通流量大,安全隱患突出的路段,要在上學、放學等重點時段安排警力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減少學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應認真組織開展接送師生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做到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把好車輛技術狀況檢測、檢驗關;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師生;嚴格接送師生車輛的審批管理和變更登記等有關規定,嚴把駕駛員從業資格審查關,依法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
第十四條安監部門應依法對接送師生車輛的行駛和各類安全責任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及時查處接送師生車輛及車輛業主和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維護轄區內鄉村道路路況和交通秩序;建立轄區內接送師生車輛管理專門檔案;積極配合各種安全檢查、治理、整頓和宣傳工作;負責組織接送師生車輛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先期處置,保護現場,并協助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履行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三章罰則
第十六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師生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三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經教育整改不力的車輛駕駛員及業主,由公安部門依法吊銷駕駛證;由交通部門依法對運輸企業進行整頓;按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學校負責人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是民辦學校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由安監部門依法對學校實施行政處罰。對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師生的,由交通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門和單位,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過程中發生重大或群傷交通安全事故,由安監、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對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過程中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門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理;由安監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車輛所有人和學校進行行政處罰,并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對一次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相關監管部門及人員應公正執法,對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安監部門要綜合協調相關單位加強對接送師生車輛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督查,并將督查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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