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制度

時間:2022-10-31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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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出租汽車的正常營運秩序,保障出租汽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安裝的出租汽車專用頂燈計價器(含空車待租標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車的標志和相應設施,應當與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配套使用。

未依法獲得出租汽車營運許可的車輛不得安裝、使用出租汽車頂燈和計價器。

第三條出租汽車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者頂燈發生故障的,不得營運載客。

第四條出租汽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計價器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出租汽車計價器損壞、失準仍繼續營運或擅自啟封、改變計價器準確度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未依法獲得出租汽車營運許可的車輛安裝出租汽車頂燈、計價器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本規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