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管理辦法制度

時間:2022-10-31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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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有效地組織開展抗旱工作,減少干旱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抗旱工作適用本辦法。

抗旱是指組織社會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開發、調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預防和減少因水資源短缺對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各種活動。

第三條抗旱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尊重科學,講求效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抗旱工作要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農村人畜飲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及其他用水。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抗旱工作的領導,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抗旱減災意識;加大抗旱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開展水源工程建設,優化配置水資源;節約用水,建立節水型社會;加強水資源和水環境保護,防止水質型缺水和水源枯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抗旱救災和保護抗旱水源及抗旱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抗旱用水、破壞抗旱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抗旱的日常工作,民政、財政、農業、衛生、環保、林業、農機、氣象、電力、物價、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抗旱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抗旱社會化服務機制,從人員、技術、資金投入上加強抗旱服務組織建設;積極引導、扶持單位和個人興辦抗旱社會化服務組織,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預防措施

第八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辦事機構要根據轄區內水資源現狀、經濟社會發展和抗旱工作需要,編制抗旱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在抗旱預案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氣象、水利、水文、農業、土壤墑情等信息劃定出干旱等級,明確不同干旱等級的抗旱目標、任務、應急抗旱措施和實施方案,確定應急抗旱水源的管理、使用、調配原則,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抗旱職責。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水資源情況,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水資源不足的地區,要嚴格控制城市發展規模,限制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發展項目。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防止水污染,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一條農業生產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耕作技術,合理調整農、林、牧、漁生產布局以及作物種植結構,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二條工業生產應當采用先進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加強用水管理,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三條城鎮供水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規劃建設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同時安排污水處理回用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要安裝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十四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水利、氣象等部門的協助下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預警系統,及時采集、傳遞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預測預報水平,不斷提高科學抗旱能力。

第十五條旱情信息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綜合水利、氣象等部門提供的信息后統一,嚴禁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各類旱情信息。

第三章抗旱減災措施

第十六條旱情發生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適時啟動抗旱預案,發出抗旱命令,及時、有效地組織開展抗旱減災工作。

第十七條抗旱水源實行統一調度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在緊急抗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臨時指定抗旱應急水源,并對其擁有調度權,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應急水源的調度工作。

在緊急抗旱期結束后,因應急調水對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水利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在緊急抗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將抗旱供水方案向主要用水戶通報,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抗旱供水方案,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旱災損失。

第十九條旱情災害發生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災情調查和救助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要堅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科學調度,組織抗旱服務隊,幫助災區開展抗旱提水、送水服務,采取措施,確保用水秩序。

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災情核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妥善安排災區群眾基本生活。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集抗旱資金,確保抗旱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監督抗旱資金使用。

各級衛生部門要組織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人員深入旱災區,監督監測飲用水源衛生狀況,確保群眾飲水安全。

各級林業部門要做好林業受旱情況統計分析工作,密切注視因旱引發的森林火險,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農機部門要做好機電提灌提水工作,組織農機維修人員深入災區搶修提灌機具,保證抗旱需要。

各級氣象部門要及時收集氣象信息,做好災害性天氣趨勢分析預報,適時做好人工增雨作業。

各級電力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農灌電價政策,確??购惦娏Φ恼9?/p>

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要對旱災期間出現的物價異常上漲情況依法進行干預和有效制止,確保物價穩定。

各級公安部門要及時處置因干旱引發的各類刑事或治安案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旱用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偷水、搶水和侵占、破壞、污染抗旱水源。

第二十一條在旱情嚴重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根據抗旱預案,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抗旱應急措施:

(一)向因干旱造成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開展臨時送水;

(二)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

(三)在保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的水;

(四)應急性跨流域調水;

(五)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六)臨時設置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

(七)依法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八)其他應急性措施。

旱情解除后,應當立即停止應急供水行為,拆除臨時建(構)筑設施。

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抗旱應急供水措施,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抗旱指揮機構審批。

第二十二條在旱情嚴重城市用水出現困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限制措施:

(一)限制或暫停高耗水工業用水;

(二)限制或暫停洗車、洗浴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

(三)限制或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四)限時或限量供應生活用水;

(五)限制城市環境用水;

(六)適當提高水價;

(七)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調(人民政府裁決)解決。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改變現狀。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措抗旱經費,及時組織抗旱所需的物資、設備、油電的供應,保證抗旱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抗旱預案,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抗旱工作。各級防汛抗旱指揮辦事機構根據抗旱工作需要提出抗旱專項經費安排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遭受特大干旱的區縣(自治縣、市)從資金、物資、抗旱機具設備及抗旱應急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抗旱經費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一)及時提供實時旱情信息,并采取相應預防措施,減少旱災損失的;

(二)積極組織、實施抗旱減災行動,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

(三)服從指揮,顧全大局,避免和排除旱災各種隱患,出色完成減災任務的;

(四)大力推廣應用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抗旱減災效益顯著的;

(五)開展抗旱減災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報告旱情或虛報、瞞報、假報旱情,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有條件組織抗旱而不作為,在抗旱減災中領導不力、指揮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抗旱款物的;

(四)對如實反映情況和揭發違紀行為者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服從抗旱統一指揮,拒不執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在水事糾紛中,煽動群眾聚眾鬧事的;

(三)旱情解除后,拒不按規定拆除截水設施的;

(四)旱災期間哄抬物價的;

(五)侵占、破壞、污染抗旱水源,偷水、搶水,破壞抗旱設施,阻礙抗旱活動,拒不執行抗旱命令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