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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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的管理和監督,解決施工企業職工后顧之憂,確保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以下簡稱建安勞保費),是指建設工程造價中所列的“勞動保險行業統籌費”(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施工企業為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專項經費。在編制工程概算時單獨列項,列入工程總造價,為不可競爭費用。

第三條建安勞保費實行全市統一標準計收。由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統一收取,統一撥付。

第四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等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安勞保費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建安勞保費管理辦公室與市建管處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所轄區域內建安勞保費的管理,接受市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建安勞保費的收取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按工程總造價的3.4%向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繳納建安勞保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一次全額繳納建安勞保費。工程總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分兩期繳納。分期繳納的,須簽訂分期繳款合同后,承諾繳納期限,但首次繳納的數額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50%,余額繳納不得遲于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安勞保費的撥付和使用

第八條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一般每半年向施工企業撥付建安勞保費。

第九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施工企業,可以撥付建安勞保費:

(一)持有有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已在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持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四)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已竣工,并辦理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條建安勞保費撥付標準:

(一)參加社會保險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90%以上的施工企業,以企業承擔工程實收建安勞保費為基數,按80%撥付;

(二)參加社會保險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50%—90%的施工企業,以企業承擔工程實收建安勞保費為基數,按60%撥付;(三)參加社會保險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不足50%的施工企業,以企業承擔工程實收建安勞保費為基數,按40%撥付。

第十一條建安勞保費的撥付,按工程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企業提出申請,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從建安勞保費財政專戶撥付。

第十二條建安勞保費的撥付應按如下順序安排:

(一)用于施工企業欠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清償;

(二)用于支付企業參保人員不足100%,且曾經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施工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

(三)撥付給施工企業用作社會保險。

前兩款用途的建安勞保費,由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直接撥付給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建安勞保費撥付施工企業后的結余資金,用于建筑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建安勞保費管理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對嚴格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所收取建安勞保費不足以上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費的施工企業,可以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補貼。

第十五條建安勞保費管理所需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政府批準,在不超過建安勞保費收取額1.5%的范圍內列支。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在同級財政部門設立建安勞保費專戶,實行專戶存儲,收支兩條線,??顚S?,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勞動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統一會計核算。按制度規定進行收取、撥付和支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滯納金納入建安勞保費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施工企業社會保險監管工作,督促施工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未按期繳納建安勞保費的,由建安勞保費管理部門限期補繳,逾期按日加收2‰滯納金。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安勞保費挪作它用,否則將追究單位或個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安勞保費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