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風格保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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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風格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繼承和弘揚徽派建筑風格,建設具有徽派建筑特色的城鄉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安徽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筑風格管理都應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建筑風格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建筑風格管理工作。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風格管理工作。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建筑風格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規劃、建設、國土、文物、房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建筑風格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村內各村莊的徽派建筑風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徽派建筑風格是指以“粉墻黛瓦、馬頭墻”為主要外在形式,并與山水環境相和諧的建筑風格特征。其基色調為灰、白、黑,基本符號為馬頭墻、坡屋頂(或披檐)。

第五條徽派建筑風格實行分區控制、分類管理。根據歷史性、重要性、可視性的差異,按照城市、鄉村、景區(點),旅游通道等區位情況劃分為以下三類區域:

一類區域:世界、國家級文化遺產地;各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城市(含區、縣城)中的歷史文化街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鎮、古村落;

二類區域:城市(含區、縣城)中歷史文化街區以外的老城區、城市主要出入口、景區(點)和主要交通干線(公路、鐵路、航道)兩側300米可視范圍的村鎮;

三類區域:城市新區、各類經濟園區及其他城鎮、鄉村。

徽派建筑風格的分類區域的劃定與調整,由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

建筑分類管理原則:一是對現存傳統建筑,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保護;二是對新建建筑,要按保持徽派建筑風貌的要求進行控制和建設;三是對非徽建筑,要按照不同區域相應的控制要求,對現有非徽派建筑逐步組織改造。

第六條規劃和建筑設計研究單位要加強對徽派建筑創新的探索和研究,在承傳徽派建筑風格的同時要注重功能與現代生產、生活方式相適應。

第七條各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備有徽派民居推廣型圖紙,供個人建房和單位建設時選用,引導農民建設徽派風格的建筑。

第八條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分區控制、分類管理的要求,通過成片開發、統建居民小區(農民新村)的方式,加強徽派建筑風貌控制。

第九條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用于徽派建筑風格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維護徽派建筑風格與風貌,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管理區域的城鎮建設規劃和風貌保護整治規劃,把繼承和弘揚徽派建筑風格納入規劃強制性內容,制定建筑空間環境和景觀的保護要求及相應的風貌管理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一類管理區域建筑風格一律按照該地區保護規劃中確定的范圍、內容和要求,嚴格控制本區域內各類建設。

第十三條二類管理區域建筑風格按照體現徽派建筑特征的要求進行控制。建筑外觀形式為徽派建筑風格,外墻色彩以灰白色為主色調。多層和高層建筑應合理運用徽派建筑特征符號,多層建筑(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頂形式。

第十四條三類管理區域建筑風格要按照適當體現徽派建筑特征的要求進行管理。外墻色彩以灰白色為主色調。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內各類建設應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中所規定的建筑風貌要求。

第十六條各區域的各類房屋建設應體現徽派建筑的綜合品質要求,堅持適用、安全、耐久、和諧、經濟的原則。建筑空間布局應注意周圍地形、地貌、水體、名木古樹、田園風光等周邊環境的保護,做到顯山露水,高低錯落,進退有序;建筑物裝飾體現徽文化特色,合理運用徽派三雕等傳統工藝,鼓勵建筑物外裝飾采用地方材料。

第十七條各類區域建筑風格嚴禁采用具有其它外來建筑風格(特定區域另行規定),嚴禁使用大面積的紅、黃、藍等艷麗色彩;嚴禁使用葫蘆欄桿、羅馬柱等具有典型地域性特征的外來建筑構件和馬賽克等外裝飾材料;嚴禁在一類管理區域和城市規劃區內采用封閉式卷閘門,已有的封閉式卷閘門應在建筑改徽中一并改造。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在按法定程序辦理規劃、國土、建設、文物等各項行政許可手續時,應按建筑物所在區域的徽派建筑風格管理的控制要求,從嚴把握審批關。其中: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零星建房,由建房戶出具書面承諾,國土部門在審批宅基地的行政許可過程中予以明確;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各類建設和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它建設,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規劃選址意見書》時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按區域要求建設徽派建筑風格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意見書》的強制性條款,各規劃、建筑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監督管理由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完工后,建筑風格的復核將作為規劃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城鎮規劃區外的其它建筑的建設監督管理由審批單位負責,農民零星建房的建設監督管理由鄉鎮政府負責。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建筑風格管理上違反審批規定的各類建設,由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各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地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法制辦負責解釋。凡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