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質申報審批制度
時間:2022-11-03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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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建設部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報和審批工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等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受理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
第四條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人依法應當先向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園林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然后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建設部。
第五條申請核定一級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企業,應按建設部公告【2004】278號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驗資證明和企業章程;
(三)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與經營手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五)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的中級以上技術工種崗位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七)申請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業績材料的證明資料;
(八)由具有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出具近三年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九)申請表中所列的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及企業業績證明;
第六條建設部城建司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即時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建設部城建司審查初審后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如果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在五日內制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建設部城建司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依法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過評審,建設部城建司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部長同意后,依法按時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建設部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在建設部網站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建設部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頒發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建設部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建設部城建司應加強對省級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部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園林綠化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1、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況。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二、三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等有關事項,可參照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新的企業資質的一個月內將批準的文件、申報書以及申報資料的電子版按規定報建設部城建司備案。
第十二條其它有關事宜,按《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程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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