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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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區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各級工商、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管理。
第五條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提高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水平。
第六條建筑市場實行公平競爭和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或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加強對建筑市場各主體信用體系和評價機制的建設,逐步把建筑市場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二章施工許可
第八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需拆遷的應有拆遷許可證:
(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五)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及監理合同;
(六)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經理證書;
(七)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八)銀行資金證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的同時,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一)——(九)項證明文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資料齊全的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跟蹤管理。施工單位應將施工許可證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施工許可證上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條必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應在取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期滿30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三章從業資格
第十三條下列單位必須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資質審查,確定其承擔任務的范圍,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定其經營范圍,取得營業執照,在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一)工程建設勘察、設計企業,建筑裝飾設計企業;
(二)建筑業企業(含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門窗制作企業)、裝飾裝修企業、房屋拆除企業、發電設備檢修企業;
(三)工程監理企業;
(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檢測(試驗)機構;
(五)施工圖審查、建筑技術綜合服務機構。
第十四條外省、外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成建制建筑勞務隊伍、工程檢測單位、招標機構等來我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持相關文件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
第十六條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項目經理和施工、質檢、安全、預算、材料等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和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咨詢機構在建筑市場中的守法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定期向社會。施工企業應按期如實報送統計報告,逾期不報或報送不實的,在資質年檢中扣除企業相應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標投標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的施工,均應實行招投標: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監理。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招標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建設單位具有相應條件的可自行組織招標;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可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招標機構。
第二十條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及其附屬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進入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承發包交易,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第二十一條實行招標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筑工程設計任務書;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建設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建筑工程規劃、用地批準文件;
(六)其他有關資料或者圖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確定中標單位,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依法設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均可參與資質等級范圍內相適應的建筑工程的投標。投標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壓低標價,不得與建設單位及其人串通,排擠競爭對手。
第二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評委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評標專家評委庫。評標小組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評委庫內隨機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條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
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業負責。實施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積極開展爭創省、市級安全文明工地活動。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對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實行“三驗一總評”的監督管理。
(一)施工企業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并在工程開工前必須申請辦理安全文明施工監督手續,經審查驗收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主體工程進行三分之一時,安全文明監督人員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核驗,達不到合格標準的不得繼續施工。
(三)工程竣工驗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驗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監管部門應根據三次驗收結果及日常管理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評定,總評結果公開通報。
第二十八條建筑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術規范”等工程建筑強制性規范標準。
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材料、機具應堆放整齊,渣土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施工場地。
第三十條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當地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當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安全事故,施工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期限應涵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
第六章墻改、散裝水泥
第三十四條各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劃,并核定到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報上一級墻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F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嚴格執行省市新型墻體材料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各區縣應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發展預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漿規劃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實行建設工業產品準入登記備案制度。
第七章質量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十條建筑工程必須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建設單位須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申請書》,由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工程施工圖審報告》頒發《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施工現場進行工程質量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限期整改,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一)未取得規劃、消防、市容、環保、城建檔案等部門認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質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時,未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對質量監督機構發出的整改通知書所指出的問題,沒有整改完畢的;
(六)發生質量事故后,沒有按照經批準的技術方案處理或者處理后沒有驗收的。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個月內,將工程圖紙及竣工資料等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保存。
第八章工程監理
第四十五條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
(二)城鎮基礎設施和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設工程;
(三)政府及集體投資建設的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建設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裝飾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等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分階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但每個階段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四十七條在施工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必須向工程監理單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項權限:
(一)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權;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審查建議權;
(三)工程施工質量否決權;
(四)工程施工進度簽認權;
(五)工程價款支付簽認權;
(六)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監督權;
(七)撤換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的建議權;
(八)應當授予的其他權利。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內容通知施工承包單位。
第四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攬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業務;
(二)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建筑機械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或指定供應商;
(三)出借或轉讓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第四十九條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工程監理人員只能在注冊單位任職,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任職。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偙O理師必須常駐施工現場,全面負責委托的監理工作,并不得同時承擔3個以上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也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三條必須招標的工程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肢解轉讓他人違法分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按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設備的;
(六)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未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糾正,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資質年檢的;
(二)使用無資格證件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五十六條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行政權限審批、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二)給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資質、資格證書的;
(三)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違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的;
(五)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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