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制度

時間:2022-11-03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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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第183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排放污水,包括使用城市供水企業供給的自來水及自備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由各級建設行政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屯溪區)由**市城市水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委托**市自來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征收額的3%比例提取征收手續費。

第四條收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免征各項稅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收繳后必須全額及時繳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運營。城市污水處理費不足維持城市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行政部門應及時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污水處理費繳納和撥付的具體事宜,由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商定。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實際用水量、用水性質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污水處理設施的實際運行維護成本和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同級價格行政部門按法定程序確定公布。

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比照用水戶實際用水量計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核定;自備水源用戶應當安裝經城市水務管理部門同意且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裝置,其用水量按抄表數計算;未安裝取水計量裝置或安裝的取水計量裝置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換計量裝置的,按照工程設計取水能力或設備銘牌流量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計算用水量。

第八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降低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或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對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減交或緩交。

第九條負責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應當持有同級價格行政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開征后,環保部門不再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征收排污費,同時取消建設行政部門征收的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污水必須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對超標排污的企業,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依法從滯納應繳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款1‰的滯納金。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繳納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用水單位和個人,處以應繳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它用水單位和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偷漏、截留、擠占、挪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繳并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