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線管理暫行制度

時間:2022-11-03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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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線管理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給予明確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綠線的劃定和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化建設活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國土、林業、水利、環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觀和生態建設需控制的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范圍;

(四)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確定**市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并確定綠線。**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后實施,并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市域范圍的縣城、建制鎮也應將綠地系統規劃作為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總體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

第十條城市綠線分為實施線、控制線,應明確綠線所在區位的坐標,制定落實管理措施,納入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管理。其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1平方米。園林式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40%,其中園林式居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5%,并根據國家標準應設立寬度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園林景觀路不低于40%,園林景觀路按紅線寬度的1/2規劃建設,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參加城市的綠化規劃編制,負責城市工程建設綠化方案的審核,并對建設項目綠化部分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綠色圖章是指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和城市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十條規定劃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并到市園林綠化部門報審建設工程綠化方案,提交有關圖紙和資料,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查合格者,加蓋“綠色圖章”。

第十六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的綠化工程要與該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圖紙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時嚴格把關,對未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建設工程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加強綠化工程施工的跟蹤管理,及時查處擅自變更綠化規劃或無綠化資質施工的行為。對綠化工程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在驗收報告上加蓋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專用章。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控制、管理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及時查處。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對違法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關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監督檢查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