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3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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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建檔案,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為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論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上地下管線等建設情況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片、圖紙、圖表、聲像、模型等文件材料的總稱。
第三條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建檔案應當根據集中統一管理和分級保管的原則,做到完整地保護,科學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建立城建檔案館(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檔案保護裝備,保障城建檔案事業和城市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進行收集、鑒定、統計、保管和提供利用,業務上受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屯溪區所屬建制鎮的城建檔案,由形成檔案資料的建制鎮負責收集,由市城建檔案館統一保管;其它縣(區)所屬的建制鎮的城建檔案,由形成檔案資料的建制鎮負責收集,由各縣(區)城建檔案館(室)統一保管。
第七條房地產權屬檔案是城建檔案的組成部分,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多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二章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與范圍
第九條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以下三種:
(一)凡記述本市重要的建設項目或者具有科學、歷史研究價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檔案為永久保存檔案。
(二)凡作為建設項目鑒定、維護、改建、擴建、管理等依據,需與實物共存的城建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
(三)凡需在一定時間內查考的一般城建檔案為定期保存檔案。
第十條城建檔案范圍分為城市勘測規劃檔案、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一)城市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1、編制城市規劃所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2、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4、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文件材料;
5、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1、市政基礎建設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2、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城市燃氣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等工程建設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3、電力、通訊、郵政設施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郵政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鐵路運輸站臺建設、長途客運場站設施、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5、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6、城市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7、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含垃圾填埋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8、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三)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
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材料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向城建檔案館(室)捐贈個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護檔案的,應當給予獎勵。
(四)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1、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土地、環境保護、園林、環境衛生等專業管理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3、有關城市建設的規范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及標準圖等城市建設資料。
第三章城建檔案的報送和接收
第十一條實行城建檔案無償移交制度。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建檔管理的范圍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檔案館(室)無償移交城建檔案:
(一)建設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和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定合同時,要對工程檔案的套數、費用、質量要求、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及時收集、匯總本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所形成的工程檔案。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認真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單位要協助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文件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
(三)工程測量單位應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對于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城建檔案館(室)不得出售、轉讓。
(四)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辦法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室)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五)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三個月后及時移交進館。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材料。
(六)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按《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和材料。
(七)凡是若干單位共同協作完成的工程,其圖紙和文字材料由主辦單位負責整理移交。
第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城建檔案管理納入建筑市場管理程序之中,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館(室)簽訂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工程檔案責任書》。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當地城建檔案館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預驗合格后,由城建檔案館(室)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未取得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文件,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必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檔案的編制參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
工程竣工檔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城建檔案館(室),其它兩套交建設(或主管單位)和使用單位。遇特殊情況需增加竣工檔案的套數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的維修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有變更的及竣工圖變更超過有關規定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在竣工后三個月內報送。
停建、緩建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臨時保管,撤消的建設單位,撤消前,其城建檔案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檔案經審查、驗收后,城建檔案館(室)對報送工程竣工檔案合格的單位或個人,頒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六條所報檔案應當線條字跡清楚、紙質優良、一律使用碳素繪圖墨水或優質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檔案書寫要求的圓珠筆、鉛筆或劣質墨水。
第十七條城建檔案館(室)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范圍及內容,接收城建檔案。制定相應標準、規則,確保城建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四章竣工圖的編報
第十八條一切建設項目必須編制竣工圖,竣工圖由施工單位編制,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把編制竣工圖列入簽訂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并明確施工單位繪制竣工圖的責任、要求和編制套數等,待工程結束時提交驗收。沒有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不系統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驗收。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一套規范的竣工圖。
第十九條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各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安排人力、物力、財力,做好竣工圖補測、補繪工作,確保本單位、本系統城建檔案的圖物相符、完整準確。
第二十條為了確保我市地下管線工程技術檔案的準確性,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在工程竣工復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報送城建檔案館(室)。
第二十一條凡依據圖紙施工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圖上加蓋“竣工圖章”,即可做竣工圖;變更較小的工程,可用施工圖代替竣工圖,但必須用碳素墨水筆將變更的情況完整、準確、清淅地畫在圖紙上,并注明修改依據,加蓋“竣工圖章”;變更部分超過圖面1/3的,難以在施工圖上修改的,重新繪制竣工圖。凡竣工圖必須有施工單位加蓋“竣工圖章”,并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城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二條城建檔案館(室)的管理應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按照各項建設工程的專業特點,按照科技檔案的形成規律,對接收的檔案進行分類、編目、登記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三條城建檔案館(室)應采取措施,做好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鼠、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工作,保證城建檔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報送、管理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檔案保護管理規定,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二十五條積極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工作需要可持有效證件或證明查閱城建檔案,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城建檔案館(室)對館藏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以復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建檔案館(室)及其法人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檔案復制品,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城建檔案可以實行有償利用,其費用標準由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利用本單位或者本人形成、報送、捐贈、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室)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八條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鉆研業務,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縣以上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工程測量單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未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和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妥善保管城建檔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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