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安全監督北京制度

時間:2022-11-04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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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北京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北京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駕駛、操作人員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于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農產品加工和農田基本建設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及農用運輸機械。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是本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門;市和區、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受委托的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機安全監理員隊伍應當保持穩定。監理員須經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監理員證和執法檢查證方可上崗;調離工作崗位的,應當交回監理員證和執法檢查證。

農機安全監理員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執法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

第五條購置使用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領取號牌、行駛證或者作業證。

農業機械的號牌應當安裝在規定位置。行駛證、作業證應當隨身攜帶,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遺失的,使用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領取牌證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進行不定期檢驗。

第六條拖拉機和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在領取正式牌證之前,需要移動或者試車的,有關人員應當先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申領臨時號牌或者試車號牌,并按照規定的要求駕駛。

第七條轉賣或者報廢農業機械,應當到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過戶、轉籍或者報廢手續。

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繼續使用、轉讓或者買賣。

第八條改裝運輸機械安全系統,應當報經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按照國家有關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或者相當于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農業機械專門知識;

(三)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專門培訓機構培訓;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考核合格的,發給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駕駛證和操作證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有變更或者遺失的,使用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使用農業機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身攜帶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二)所持證件與準用的農業機械名稱、種類、型號相符;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按照規定維修、保養所使用的農業機械設備,保持安全技術狀態良好,機容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

(五)按時參加審驗,服從安全檢查,接受安全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慫恿、強迫他人違章作業。無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除道路運輸外,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以及田間、場院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報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