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4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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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和《**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桂民發〔2008〕53號)文件精神,我縣要建立城市醫療保障制度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切實幫助城鄉困難群眾解決醫療難的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我縣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健全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加快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天等步伐。
(二)目標任務: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以資助城鄉困難群眾參加城鄉醫療保險、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為主體,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援助為補充,管理規范、救助快捷、效果明顯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2、救急救難,簡便易行。救困難群眾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時有效。
3、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和不同病種治療費用的高低實行分類救助。
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在政府救助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力量資助、慈善醫療援助、醫療機構自愿減免相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實行救助。
5、加強配合,共同推進。要加強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建立覆蓋城鄉、互為補充的多層次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二、醫療救助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本縣戶口的以下人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四)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三、醫療救助的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采取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城鄉醫療保險、日常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和慈善醫療援助五種方式。救助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確定,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調整。
(一)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城鄉醫療保險。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和特困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城市低保對象、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資助。
(二)日常醫療救助。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和60周歲以上老年人,由縣級民政部門每年發放一定限額醫療救助金,便于他們門診和購藥。
(三)大病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除外),不限定病種,實行住院治療及時審批、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民政部門每年可以向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預撥一定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確保救助對象患病能得到醫治。
在農村,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限額報銷后,其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超過500元的,在給予500元救助的基礎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給予救助,但每年救助累計不得超過10000元。
在城市,“三無人員”等特困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病,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限額報銷后,其治療費用在500內的給予全額救助,超過500元的,在給予500元救助的基礎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給予救助;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其個人自付部分達3萬元的按15%給予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過年最高限額救助標準10000元。
(四)臨時醫療救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以及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但每年用于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本縣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當年收入的20%。
(五)慈善醫療援助。對享受醫療救助后,仍需繼續治療并已經嚴重影響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對象,由本縣政府慈善機構給予一定數額的慈善醫療援助。
四、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各地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機制,基金來源為:
1、中央和自治區下撥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2、地方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其中給予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每年每個農民貧困人口補助3元,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每年每個救助對象補助10元;
4、社會捐助資金;
5、其他資金。
(二)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從農村或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基金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并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日常醫療救助金、臨時醫療救助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按規定提出支付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h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日常醫療救助資金、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和臨時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并設立城鄉醫療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臨時救助明細臺帳。
五、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日常醫療救助原則上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承擔;大病醫療救助原則上由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承擔。城鄉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民政、衛生部門選定,并向社會公布。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機構要在醒目位置懸掛“城鄉困難居民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牌匾,張貼就醫指南,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群眾就診。救助對象就診就醫時,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醫療費用減免政策,控制醫療費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幫助困難群眾抵御疾病風險,提高健康水平,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重大舉措。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認真組織實施,把這項惠及城鄉困難群眾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好。
(二)加強協調配合,充分做好與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各部門要從政策、技術和信息管理等層面,加強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在農村,醫療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平臺,增加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功能模塊,形成制度銜接、服務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的運行機制。在城市,醫療救助要積極探索社區首診制度的建立,并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機銜接。
(三)強化能力建設,確保醫療救助工作健康深入發展。切實加強城鄉低保隊伍建設,重視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要落實工作保障,每年縣財政按低保經費總額的1-2%給予落實工作經費,同時,及時解決工作手段落后問題,以確保我縣城鄉社會保障的穩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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