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生育保險暫行制度
時間:2022-11-05 03:56:00
導語:區生育保險暫行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含吳興區、南潯區,下同)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市區行政區域、各縣行政區域為獨立的生育保險統籌地區,分別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統一管理。
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為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區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人事、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生育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繳。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計息辦法計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應當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類企業、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的職工、雇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手術所需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上月生育保險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第十三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定額生育醫療費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生育補償順產的為2500元,剖宮產或多胞胎生產的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生育補償為4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生育補償為200元。
職工因計劃生育施行國家、省規定的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省醫療服務價格(暫行)》有關規定支付。
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后遺癥的治療費用,經審核同意后,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的有關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職工應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不主動申請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病歷和出院小結;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無故延期撥付或者擅自增加、減發、停發生育保險金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或參保人員參保未滿6個月,其發生的生育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支付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市區國家機關及全額拔款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按原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 上一篇:消防安全專項行動方案
- 下一篇:安全生產百日督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