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托幼衛生舉報獎勵制度

時間:2022-11-06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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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托幼衛生舉報獎勵制度

為加強學校托幼機構等場所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預防疾病傳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內的食堂、餐飲店、商店、醫療服務機構等公共場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和個人對以上場所違反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

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違反公共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違反公共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被舉報行為:

(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

1.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2.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

3.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4.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

5.向消費者提供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

6.違反《食品衛生法》的其他行為。

(二)違反《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

1.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

2.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

3.顧客用具(理發工具、毛巾、臥具、拖鞋等)和衛生設施(消毒柜、廢棄物回收桶、皮膚病患者專用工具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4.其他違反《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

(三)違反《**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行為。

1.二次供水機構未取得衛生許可證;

2.從事二次供、管水的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從事該工作;

3.未按要求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4.其他違反《**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行為。

(四)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行為。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活動;

2.未取得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護士資格證或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醫護活動的;

3.診療行為或過程不符合法規要求;

4.其他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行為。

四、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應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并設立舉報信箱。經調查舉報內容屬實,且行政機關未掌握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舉報獎勵金額為50—200元,具體發放數額視舉報案件的違法程序、社會影響大小等因素而定。

市、區(縣)兩級衛生監督機構做好舉報獎勵的登記工作,對舉報人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因工作不慎而對舉報人造成傷害的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五、對違反公共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以下原則受理:大、中專院校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由市級衛生監督機構受理,中小學校、托幼機構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各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受理。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