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時間:2022-11-06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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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確保全市安全生產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部門“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范圍,制定本規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把安全生產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2.組織制定本市安全生產規章,建立健全以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政府和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

4.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5.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協調、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并依法處理;

7.建立本市應急救援體系,完善應急救援機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市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各副市長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1.市長對本市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把安全生產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總體規劃,統一部署,同步推進,同時考核;保證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公共隱患治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各種資源配置到位,檢查、督促各位副市長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2.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具體負責本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落實安全生產監管、公共隱患治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各種資源配置到位,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3.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市長具體負責分管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組織指揮或參與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責任部門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職責。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通用安全生產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正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管職責負總責,把安全生產列入本部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部門工作總體規劃,統一部署,同步推進,同時考核;保證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安全隱患治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各種資源配置到位,并確保其高效運轉,檢查、督促各位副職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具體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協調落實安全管理、安全隱患治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各種資源配置到位,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體系,建設并確保其高效運轉,負責其他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分管其它工作的副職具體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安排、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工作,督促責任部門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職責。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安全職責。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機關及其直接管理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對所負責的系統、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并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具體安全生產職責

(一)市安監局。

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1.負責對全市工礦商貿企業及各領域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2.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投資項目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負責督辦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

3.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的考核發證工作;組織、協調或參與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等。

4.指導、監督、協調各區(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全市安全生產動態進行巡查,組織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組織查處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并監督落實;對權限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依法監督檢查權限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規定、擅自生產使用的行為;實施全天候安全生產值班,組織、協調或協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和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6.負責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核、核準以及許可事項的日常和重點監督檢查。

7.負責對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公安局。

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民用爆破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重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牽頭組織日常監督檢(抽)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履行道路交道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勢,提出或制定預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2.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及時全市交通安全信息。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4.負責組織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倉儲場所及“三合一”場所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督查工作,督促和指導全市有關單位排大火災事故隱患,制定重大火災事故隱患整治方案,落實整治責任;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及時報請有關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5.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指揮火災的撲救工作,發生特大火災時,迅速上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持滅火;積極參與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組織或參加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消防工作和火災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及時全市消防安全信息。

6.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工作;履行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職責;負責配有民用槍支的營業性射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和跨地區大型群眾文化、體育、商業或集會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指導、督促全市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9.履行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準購證、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工作;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職責,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三)市監察局。

1.依法對各有關部門、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查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違紀案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參加市人民政府權限范圍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調查核實有關監察對象的責任,提出處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并對事故責任追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督促、指導各區(縣)監察機關做好職責范圍內各類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和事故責任追究工作。

(四)市發改委。

1.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批準本市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專項規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在產業規劃和工業園區規劃中,結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充分考慮園區及對周邊的安全因素。

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在核準和審批基本建設項目及竣工驗收時,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五)市經委。

牽頭負責本市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全市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產業政策,積極利用宏觀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3.在工業規劃和招商引資工作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產業發展政策,鼓勵安全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外來項目進入,限制引入危險性較大且安全技術落后的外來項目。

4.在審查權限內工業企業建設項目、重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立項和竣工驗收時,按照規定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執行安全設施、職業病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六)市建委。

負責對全市建筑行業、集中供熱行業、城鎮燃氣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全市建筑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全市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狀況,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對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2.在核發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時,監督建設單位執行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審查制度;相關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3.負責集中供熱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4.負責城鎮燃氣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5.牽頭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6.按規定組織、參與調查處理建筑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供熱安全事故、燃氣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統計,并按規定上報。

7.負責出具本市加氣站布點的選址意見書。

8.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總結交流建筑施工安全、供熱安全、燃氣安全的管理經驗和教訓。

(七)市質監局。

負責對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權限內特種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使用、維護、檢驗檢測和氣瓶充裝實施安全監察,督促有關單位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2.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并對權限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發證。

3.負責建立權限內特種設備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督促對重大隱患實施整治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制定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組織或參加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做好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并按規定上報。

5.負責公共安全相關產品、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完善質量管理控制體系,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八)市工商局。

1.負責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申請設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或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企業,在來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前置批準文件前,不得核準登記。

2.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整頓工作。對有關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3.依法查處無照非法生產經營、超越營業執照登記范圍經營的行為。

(九)市國土局。

負責全市土地開發利用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查處、取締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礦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

2.對有關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注銷或者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注銷采礦許可證。

3.指導、督促全市國土資源分局履行職責,查處非法采礦、違法采礦和非法開發利用土地行為。

4.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編制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地質環境的監測,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基本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十)市環保局。

牽頭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和醫療廢棄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1.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放射源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依法查處放射源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放射源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2.履行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棄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管職責;負責調查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并積極參與處置工作。

3.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做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履行“三廢”排放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

4.加強對全市范圍內飲用水源的安全監管,確保水質安全。

(十一)市執法局。

1.牽頭負責對非法、違章建筑的查處工作,協助開展對全市違章建筑的大檢查和整治,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拆除非法、違章建筑。

2.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3.監督、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查處城市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十二)市廣播電視局。

1.負責全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2.配合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對全市安全生產實施社會輿論監督。

(十三)市勞動局。

1.綜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損害女工、未成年工勞動健康的行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2.負責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督促各類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組織、參與安全事故、職業病預防和善后處理工作,確保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3.負責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的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因事故遭受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己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依法及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4.負責職業培訓的監督管理,督促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教育培訓。

(十四)市財政局。

1.根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確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所需的經費,以及全市性安全生產會議、專項整治、宣傳教育、事故處理、相關獎勵等工作所需的經費。

2.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支撐體系建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以及市重點監控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將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4.監督工傷保險基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征繳和使用情況。

(十五)市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

2.負責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3.監督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十六)市氣象局。

負責全市重大災害性天氣的防御工作,牽頭組織全市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

1.負責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在有關政府和部門的支持協助下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參與重大項目的氣候環境影響論證。

2.負責對可能遭受雷擊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備的雷電防護安全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氣象探空氣球的統一規劃與管理;負責探空氣球施放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查處;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的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全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規劃、管理和指導工作,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5.負責有關重特大事故所在區域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提供氣象數據資料。

(十七)市衛生局。

牽頭建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系統,制定全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組織開展全市職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

2.負責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傷亡事故醫療救護工作和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3.負責衛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確保易燃易爆品、劇毒物品、麻醉品和用電、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對安全條件未獲得相關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醫療機構,不得批準;對已核發相關證照不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十八)市教育局。

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教育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1.根據全市各類教育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下同)的安全狀況,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建立師生安全事故防范機制,健全寄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踩踏、火災、中毒等事故的應急預案,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監督各類教育機構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對安全條件未獲得相關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各類教育機構,不得批準;對已核發相關證照不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組織查處教育機構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2.指導、督促各類教育機構加強對組織學生郊游、開展校外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及時制定活動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3.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向師生員工普及安全常識和事故防范知識,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各類教育機構接送師生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協助公安等部門開展“校車”專項整治工作。

5.加強各類教育機構教學實驗室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教學實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教學實驗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

6.制定本系統重大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組織本系統內一般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全市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九)市交通局。

負責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安全監管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針對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制定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劃,提出相應對策,并組織實施。

2.對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3.指導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企業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4.組織指導全市道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公路營運客車超員和權限內公路交通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6.監督檢查全市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情況。

7.負責全市車輛維修、駕駛員培訓的安全管理、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8.負責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標準實施對交通企業的行政許可。

9.負責對危險物品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車體和危險品標識)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物品運輸押運人員任職資格的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

10.按規定組織和參與公路、橋梁施工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市水務局。

負責全市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水務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1.負責全市水工程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河水域及其岸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庫的安全監督管理。

2.負責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3.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水利設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上報。

(二十一)市林業局。

1.負責本市公園和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大型游藝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和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的森林防疫、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疫、防火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3.組織、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職責范圍內森林防疫、防火安全管理和森林疫情、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二)市農牧局。

1.組織協調本市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外地進烏畜禽及其產品的動物防疫和運輸車輛檢疫消毒的監督管理。

2.牽頭負責全市農藥、鼠藥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組織公安、工商、質監、衛生等部門開展專項整治。

3.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農業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組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市商務局。

負責商貿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組織擬訂本市貿易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在商業流通規劃中,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因素。

3.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制定商貿流通行業產業發展政策及導向目錄時,鼓勵安全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外來項目進入,限制引入危險性較大且安全技術落后的外來項目。

4.負責管理糧食倉儲發展和安全監督管理。

5.負責本市成品油經營資格、加油站布點的審核和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有關單位執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6.負責本市屠宰企業資格認定和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四)市文化局。

負責文化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組織擬訂本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單位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并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負責網吧、歌舞、影劇、音像等文化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安全條件未獲得相關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的文化娛樂公共場所,不得批準;對已核發相關證照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3.負責文物修繕及文物保護范圍內工程施工的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

4.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社區文化建設、鄉鎮文化館和村文化室建設等范疇,統一安排、統一實施,配合開展安全生產和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

(二十五)市旅游局。

負責對全市旅游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旅游安全專項檢查,協助相關部門排查旅游設施隱患,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整改。

1.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旅游企業(旅行社、A級旅游區(點)、星級飯店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有關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消除安全隱患。

2.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旅游景區(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完善游覽區的安全設施和做好特種、驚險游樂設施的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依法查處違反旅游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按規定及時統計、上報旅游安全事故情況,參與重大旅游人身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二十六)市體育局。

1.負責對權限內公共體育設施及其管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本市體育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2.組織對本市體育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3.組織制定體育比賽活動應急預案,開展有關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七)市房產局。

負責房產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全市房產、物業管理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監督管理拆遷公司拆遷過程中的安全生產。

3.負責對全市城鎮房屋安全及房屋設施的使用進行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擬訂房屋裝修的結構安全管理規定,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技術質量管理。

4.協調、組織全市城鎮房屋防汛工作。

(二十八)市人防辦。

1.負責人防工程的質量、竣工驗收備案、日常維護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

2.監督檢查人防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九)市市政市容局。

負責對全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工程、市政行業維修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和戶外廣告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牽頭組織系統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1.負責組織指導市政行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其整改落實。

2.督促市政行業單位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用品。

3.負責本系統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組織或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市政行業單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在戶外廣告牌設置許可時,監督有關單位執行消防等有關安全條件的規定;對危及安全、影響疏散的戶外廣告、燈箱、牌匾依法撤銷許可,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拆除。

5.在臨時占道許可時,監督有關單位執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對占用消防車道或影響消防撲救的臨時占道不得許可,對現有占用消防車道或影響消防撲救、交通安全的臨時占道單位或設施、設置,依法撤銷許可,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拆除。

(三十)市民政局。

1.負責全市民政福利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各類民政社會福利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并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監督檢查民政福利機構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權限依法處理。

4.將安全工作納入社區建設、文明社區和文明村鎮評選等范疇,統一安排、統一實施,督促、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社區安全建設工作。

(三十一)市民宗委。

1.負責全市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本市宗教活動場所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監督檢查全市宗教場所貫徹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十二)市規劃局。

1.在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布局中合理布局,并配合提出相關的安全布局要求,減小重大危險源對周邊單位和居民所造成的安全隱患及其影響。不符合城鎮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負責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審查,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礎設施的規劃、選址。

(三十三)市煤炭局。

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和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檢查和相關專項整治工作。

1.在全市煤炭行業發展規劃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發展政策,鼓勵采礦工藝技術先進、安全有保障的煤礦發展壯大,限制、淘汰、關閉采礦工藝技術落后、安全生產條件差的煤礦。

2.在審查權限內煤礦建設項目、技改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和竣工驗收時,按照規定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監督、指導煤礦執行安全設施、職業病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

3.負責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行政許可初審和監督管理。

4.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在權限內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三十四)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保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所監管行業的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所監管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三十五)市科技局。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2.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在全市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

3.積極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三十六)市司法局。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2.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采取各種形式為生產經營單位、勞動者和受到事故傷害、職業病危害的人員及其家屬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三十七)市編辦。

1.審核擬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統籌管理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執法編制,進一步理順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2.審核提出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的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部門之間的職能關系。

(三十八)市政府法制辦。

1.負責市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審查和協調工作。

2.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承辦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復議案件。

(三十九)市屬其它部門。

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防范、監督和事故處理工作。

四、各區(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

(一)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貫徹市人民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措施;

2.每季度召開至少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會議應當做出決定、形成紀要,并明確專人落實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

3.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設置安全生產職能工作機構,配備與之相適應的安全專職監督管理人員,并保證其履行職能的工作經費、專用檢查車輛及必要的安全裝備。落實街道(鄉、鎮、場)的安全生產責任;

4.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組織考核和獎懲;

5.制定本區(縣)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6.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要求;

7.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區(縣)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設備和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檢查;

8.負責消除威脅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并落實隱患整改資金,對一時不能消除的隱患,采取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9.負責調查處理轄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

(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