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制度
時間:2022-11-06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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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市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農牧民(以下簡稱參合農牧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新政辦發〔20**〕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規范的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政策,通過農牧民繳納、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政府資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參合農牧民醫療費實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顚S谩魞Υ婧凸_、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基金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以區(縣)為單位籌集、管理,納入本“區(縣)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基金由農牧民個人繳費收入、醫療救助繳費收入、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收入、各級財政補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
農牧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農牧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繳納的資金收入。
醫療救助繳費收入是指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用醫療救助基金為無力繳費的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的救助繳費收入。
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收入是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鄉(鎮)、村參合農牧民個人繳費和本區(縣)基金的補充補助收入。
各級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中央、自治區、市、區(縣)、鄉(鎮)財政按規定對基金的補助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捐贈資金及經區(縣)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農牧民個人繳費、醫療救助繳費、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由區(縣)財政局委托鄉(鎮)財政所或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并由征收機關按時繳入財政專戶。
第八條各級財政的補助資金和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由區(縣)財政按時劃入財政專戶。
第九條區(縣)財政專戶應全額反映從各方籌集的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基金收入。
第十條基金的征收票據必須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ūO)制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金收款收據》,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收據。
第三章賬戶設置
第十一條區(縣)財政局設立基金財政專戶,鄉(鎮)征收機關設立基金收入戶,區(縣)、鄉(鎮)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合管辦)設立基金支出戶。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應在區(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十二條基金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接收區(縣)財政局劃入的基金;接收鄉(鎮)征收機關繳入的基金;接收收入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根據經批準的合管辦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上解上級風險金。
第十三條基金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暫存鄉(鎮)征收機關征收的基金;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鹗杖霊舫丛孪騾^(縣)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支付業務,也不得直接辦理資金退付業務,基金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基金支出戶的主要用途:通過銀行向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醫療費結算;報銷在區(縣)以外就醫人員的醫療費;按區(縣)的規定對大病醫療費進行補償。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也不得發生基金開支范圍之外的支出。
第四章基金預算
第十五條基金預算是指根據區(縣)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工作的年度計劃和任務,由區(縣)衛生局提出,經規定的程序編制、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區(縣)衛生局應按照本級財政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以及管理要求,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七條基金預算的審批。區(縣)衛生局將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送本級財政局審核,經同級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報市財政和衛生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基金預算的執行。區(縣)衛生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基金預算執行。區(縣)財政局、衛生局要定期分析和調查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市財政和衛生部門報告基金的收支情況。
第十九條基金預算的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如遇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時,應當按規定采取措施,并按照基金自求平衡的原則調整預算。調整預算方案由區(縣)衛生局編制,經財政局審核,報同級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報市財政和衛生部門備案。
第五章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基金可劃分為家庭帳戶基金或門診補償基金、住院補償基金、大病補償基金、風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區(縣)財政局應根據批準的基金預算和合管辦的用款計劃按月給合管辦撥付基金。合管辦應按照本區(縣)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基金支付范圍和批準的基金預算,辦理農牧民合作醫療補償支出和其他支出。區(縣)財政局應按規定辦理上解上級風險金支出。
農牧民合作醫療補償支出是指參合農牧民在各級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費用后,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以下簡稱自治區“三個目錄”)或本區(縣)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規定的補償范圍及規定的補償比例進行補償的費用支出。具體包括門診、住院、大病醫療費用補償支出。
門診醫療費用補償支出是指對參合農牧民在本村、鄉(鎮)、區(縣)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發生的實際補償費用。
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支出是指對參合農牧民在本鄉(鎮)、區(縣)或經批準在區(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實際補償費用。
大病醫療費用補償支出是指參合農牧民發生大病在本鄉(鎮)、區(縣)或經批準在區(縣)以外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按規定比例補償后,個人負擔數額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按照本區(縣)規定再次進行補償的支出。
風險金支出是指區(縣)按照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提取的用于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參合農牧民家庭年內未發生就醫,按區(縣)規定給予一次性常規體檢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牧民在本區(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住院發生的屬于合作醫療補償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實行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墊付,支付給參合農牧民報銷補償,之后按月將有關資料報合管辦審核,合管辦審核提出明確意見,交財政局復核后,由合管辦辦理醫療費用結算,將資金支直接支付到醫療機構的銀行帳戶。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在區(縣)以外指定醫療機構就診的參合農牧民先由就診病人自行墊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病人出院后,到本區(縣)合管辦按相關規定審核報銷補償費用。為方便農牧民群眾,也可由鄉(鎮)合管辦代參合農牧民辦理報銷補償相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區(縣)合管辦應建立醫療費用的拒付制度,對醫療機構超出自治區或區(縣)級“三個目錄”范圍和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應當拒付。
第二十五條各區(縣)應根據自治區“三個目錄”或依據自治區“三個目錄”制定的本區(縣)“三個目錄”來確定符合本區(縣)實際的補償比例。
第二十六條基金不得超預算支付,如遇超預算情況,要按照本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區(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申請調整預算。
第六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基金結余是指年度內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結余。包括家庭帳戶基金結余、住院和大病補償基金結余。
第二十八條基金結余應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九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存款。
(二)歷年滾存結余存款不足保證支付時,屬正常超支,由區(縣)財政局、衛生局根據超支的具體情況共同向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提出調整門診或者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方案解決;當年大病人數異常增多等因素導致基金支付大幅度增加的非正常超支,由區(縣)財政局、衛生局共同向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申請使用本區(縣)風險基金,經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同意后上報市財政局、衛生局,經市財政局、衛生局審核后撥付區(縣)風險基金。
第七章基金決算
第三十條年度終了,區(縣)衛生局根據同級財政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一條區(縣)衛生局編制的年度財務報告應在區(縣)規定的期限內經同級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批準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區(縣)基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區(縣)的基金決算應在次年一月底之前報市財政局、衛生局。市財政局會同衛生局審核匯總所屬區(縣)上報的基金決算,報同級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審批,批準后的決算應于次年二月底之前上報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區(縣)財政局、衛生局要建立定期相互對帳制度,按季向同級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定期向農牧民公開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確保參合農牧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
第三十四條區(縣)財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的問題,要及時要求整改和糾正;發現違法的問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審計部門要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區(縣)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要定期監督檢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5月8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基金管理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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