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績效考評創新指標制度

時間:2022-11-10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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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績效考評創新指標制度

第一條根據《**州直績效考評指標考核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指標的分類、要求及加分標準。

(一)理論創新(20分)

調研性或經驗性理論文章發表被自治區級刊物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國家級刊物采用的,每篇加4分;最高加20分。

(二)體制創新(25分)

體制創新應與當前各項改革相結合。根據工作實際進行體制改革,在州直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5分;在自治區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8分;在全國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15分;最高加25分。

(三)制度創新(20分)

制度創新要有利于制度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制度體系的協調更新;有利于制度運作效益最大化。在州直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5分;在自治區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8分;在全國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15分;最高加20分。

(四)工作方式創新(20分)

工作創新應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機關的管理。在州直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5分;在自治區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8分;在全國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15分;最高加20分。

(五)其他創新(15分)

其他創新在州直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5分;在自治區范圍內屬創新的,每項加8分;在全國屬創新的,每項加10分;最高加15分。

第三條創新指標的認定。

(一)理論創新的認定

年終績效考評時,申報創新項目的縣(市)、單位(部門)應提供刊發理論文章的刊物原件,由考評組查閱,確認其為當年出版的刊物,按規定予以加分,并計入績效考評分值中,并要將刊物復印件做為資料帶回交州效能辦備案。

(二)體制創新的認定

年終績效考評時,申報創新項目的縣(市)、單位(部門)應整理出相應材料,由考評組收集后,提交州效能辦,由效能辦協調組織部、人事局、編委領導和專家及州專家顧問團的有關專家進行審定,經審定確認為創新的,按規定予以加分,并計入績效考評分值中。

(三)制度創新的認定

年終績效考評時,申報創新項目的縣(市)、單位(部門)應整理出相應材料,由考評組收集后,提交州效能辦,由效能辦協調相關單位領導和專家及州專家顧問團有關專家進行審定,經審定確認為創新的,按規定予以加分,并計入績效考評分值中。

(四)工作方式創新的認定

年終績效考評時,申報創新項目的縣(市)、單位(部門)應整理出相應材料,由考評組收集后,提交州效能辦,由效能辦協調相關單位領導和專家及州專家顧問團有關專家進行審定,經審定確認為創新的,按規定予以加分,并計入績效考評分值中。

(五)其他創新的認定

年終績效考評時,申報創新項目的縣(市)、單位(部門)應整理出相應材料,由考評組收集后,提交州效能辦,由效能辦協調相關單位領導和專家及州專家顧問團有關專家進行審定,經審定確認為創新的,按規定予以加分,并計入績效考評分值中。

第四條本辦法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