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責任制度

時間:2022-11-24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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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規范干部考察人員的行為,保證客觀、公正、準確地選拔任用好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提出的建立干部考察責任制的要求,結合舟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考察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黨管干部的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3、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4、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堅持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負責,嚴格按規定程序開展考察,紀檢、監察和審計機關密切配合。

第四條干部考察責任制的實施范圍

1、對市委管理的縣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市管后備干部、市委組織部管理的科級干部的考察;

2、對市屬各部門、各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

3、對縣(區)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

第五條干部考察人員的主要對象

1、市、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的黨員干部;

2、市屬各部門、各單位的組織人事干部;

3、市屬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

4、市委組織部、各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和市屬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從管轄范圍內聘請或抽調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干部考察人員的素質和條件

1、具有勝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理論水平,熟悉黨的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

2、具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黨性原則,公道正派;

3、具有唯物辯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業務,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4、具有實事求是、嚴謹細致、勤奮敬業、聯系群眾、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

5、具有廉潔奉公、不計名利、甘當人梯的奉獻精神;

6、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上崗培訓,對有一定組織人事工作經驗的考察人員,可免于上崗培訓。

考察組組長應由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水平以及在干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的同志擔任。

第七條干部考察人員的資格認證

干部考察人員分級推薦挑選,資格經考核后認定,并核發考察工作證。

1、對考察市委管理的縣處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人員的資格和考察工作證,由市委組織部確定并發證。

2、對考察市屬各部門、各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人員的資格和考察工作證,由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確定,報市委組織部審核發證。

3、對考察縣(區)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人員的資格和考察工作證,由各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確定并發證,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干部考察人員的持證考察

1、建立干部考察人員持證考察制度。干部考察人員在進行干部考察時應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證,否則不能參與干部考察工作。對未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證而進行干部考察工作的,談話對象有權予以拒絕。

2、干部考察工作證由市委組織部或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統一制發,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監督電話等。

第九條干部考察人員的責任

1、認真執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規定。考察人員必須嚴格遵循《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干部考察工作規范》規定的考察領導干部的程序、內容和方法辦事。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核對象的情況。考察人員要本著對黨組織和考察對象負責的態度,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廣泛接觸領導和群眾、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辦法,以事實為依據,在全面考察匯總分析的基礎上,對干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3、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考察人員要敢于講真話、講實話,客觀準確詳細地向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匯報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和現實表現,實事求是地提出考察意見。

4、起草考察材料,正確評價考察對象。考察材料的內容包括: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對干部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要說明。考察人員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員對考察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紀律。對干部考察、評價情況要嚴格保密,任何時候不得隨意透露考察情況。

第十條干部考察人員的權利

1、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找干部群眾談話了解考察對象的情況。

2、根據不同對象和具體情況對考察方式提出建議。

3、全面了解和掌握與考察有關的情況和內容。

4、依據考察結果對考察對象明確提出能否使用和怎樣使用的意見、建議。

5、有權拒絕其他人員包括不相關的領導詢問考察情況的要求。

6、干部考察人員因考察干部而遭受打擊誹謗的,有權要求組織予以澄清事實和處理有關人員。

第十一條干部考察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1、加強對干部考察者的培訓。通過上崗前培訓、定期培訓和考察組人員集中培訓等形式,加強對考察人員的政治、業務教育,不斷提高干部考察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干部考察工作的需要。凡干部考察人員未經培訓的,不得參與干部考察工作。

2、加強對干部考察人員的管理。嚴格按照干部考察人員的素質和條件,確定干部考察人員名單,并及時審核發證,對不符合干部考察人員的資格條件的,不予發證;已經發給的,要予以收回。

3、加強對干部考察人員工作情況的掌握。市委組織部、各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和市屬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要建立干部考察使用情況登記備查制度,對每次干部考察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干部考察人員的紀律和監督

1、考察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不準泄露考察工作情況,不得在非工作場合議論干部考察工作;不準參加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及其他特殊關系對象的考察;不準接受考察對象、考察單位的宴請和安排的營業性的娛樂活動,不準接受贈送的禮物,不準借考察之便牟取個人私利。

2、加強對考察工作的監督。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考察工作實施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考察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反映或檢舉。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要十分重視群眾監督,對反映出來的問題,按職權范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十三條干部考察人員的獎勵

對在干部考察中,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公道正派,評價客觀全面,意見、建議合理,識人準確,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人員,應以適應的方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干部考察人員的責任追究

被考察人獲任命后,發現在任職前發生的在考察中未掌握和未反映的嚴重問題或違法行為的,考察人員應作出真實的解釋和說明,并視情追究考察人員的考察責任。對干部考察人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要區別不同情況對考察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取消考察資格,或調離組織人事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沒有按規定程序實施干部考察而導致考察失實、失真的;

2、對干部群眾所反映的問題未深入調查核實導致用人失誤的;

3、不敢堅持原則講真話、實話,對考察中掌握的情況未如實匯報,或放棄原則,弄虛作假,隱瞞、歪曲事實真相,造成用人失誤的;

4、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深入,敷衍了事,致使考察不客觀、不全面、不準確,考察材料表述不清或表述有誤的;

5、因考察人員的原因跑風漏氣,泄露干部考察工作秘密,借考察之機謀取私利、打擊報復的。

第十五條對市屬部門所屬單位、縣(區)屬部門、鄉鎮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察是否實行考察責任制,由各縣(區)委組織部(政工部)、市屬各部門黨委(黨組)確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