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公司獨立董事年報規定

時間:2022-11-30 0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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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股份公司獨立董事年報規定

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年報編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本行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獨立董事對本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在本行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切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

第二條獨立董事應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關于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的工作要求,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培訓。

第三條每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本行管理層應向每位獨立董事全面匯報本行本年度的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四條每年本行應安排每位獨立董事對本行進行實地考察,并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五條本行財務負責人應在為本行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審計前向每位獨立董事書面提交本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及其它相關資料。

第六條本行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和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年報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獨立董事與年審注冊會計師的見面會,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獨立董事應履行見面的職責,且見面會須有書面記錄及當事人簽字。

第七條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報中就年度內本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八條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獨立董事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內幕信息泄露、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九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本行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