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新聞宣傳保密制度

時間:2022-12-01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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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新聞宣傳保密制度

●對外新聞宣傳工作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屬于保密范圍,不宜作為新聞公布的文件、資料、領導講話等內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表。

●凡涉及經濟、金融形勢及利率、匯率等敏感問題,不得擅自報道;如需報道,須經主管部門和主管行級領導審核批準。

●單位或個人向報刊投稿,不得涉及國家秘密;確有必要或對某一內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確的,應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并報主管行級領導進行保密審查。

●不得在無密級的報刊、資料、書籍中轉載秘密文件、資料。

復印密件、資料保密制度

●絕密件、制發機關規定不準翻印的機密、秘密件以及中央領導的秘密講話、記錄等,不得復印,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須經制發機關負責人批準。

●中共中央、國務院及其辦公廳的機密、秘密件,不得自行復印,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須經有翻印權的單位負責人批準。

●其他機密、秘密件,需要復印時,可由該件發至那一級的單位負責人批準。

●復印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注明復印部門、份數和日期。

●復印的秘密文件、資料應視同正式文件、資料一樣管理,閱辦后應同時清退機要保密室保管或梢毀。

●嚴禁在社會復印場所復印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嚴禁復印密碼電報。

檔案管理的獎懲制度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給予獎勵:

(l)在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2)時檔案的保護和管理有突出貢獻的;

(3)對檔案學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4)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檔案室的;

(5)同違反檔案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有下列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l)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

(2)檔案保管條件差,危及檔案安全的;

(3)發現檔案破損、變質、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4)借閱檔案未按規定及時歸還,且屢催不還的;

(5)其他可能導致檔案損毀或殘缺不全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的,除責令賠償損失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l)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應歸檔文件資料,屬定期保管期限的,處警告或記過處分;屬永久保管期限的,處記大過處分。

(2)將工作中形成應歸檔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出歸檔的,超過1年未滿2年的給予警告處分;超過2年未滿5年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5年以上的,給予降職(級)、撤職處分。

(3)擅自提供、摘抄、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應當保密的檔案,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4)涂改、偽造檔案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5)工作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領導人的責任。

檔案的鑒定與銷毀制度

●檔案的鑒定、銷毀由中支辦公室負責組織,并在由辦公室、有關部門和檔案管理人員組成的鑒定小組指導下具體實施。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由檔案部門編制清冊,交由鑒定小組進行鑒定,把已失去利用價值的要銷毀的檔案進行逐件審查,提出存毀意見,報主管行長批準后銷毀。

●銷毀檔案資料時,須與保密、保衛部門聯系,以防檔案遺失和泄密。同時,鑒定小組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監銷,監銷人應根據銷毀清冊,進行認真核時,確認無誤后方可銷毀,并在監銷清冊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