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信用村評定制度

時間:2022-12-01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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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信用村評定制度

為了營造農村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服務水平,加大對農戶、農業、農村的信貸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定作用和意義

創建信用村工作是我國農村信貸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農村合作金融部門和鄉村組織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具體體現。創建信用村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克服“懼貸”思想,推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的開展,使農民及時、方便、有效地獲得貸款;有利于農村信用社轉變經營觀念和工作作風,支持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發展農村經濟;有利于優化農村道德、文化和信用環境,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抑制農村高利借貸、規范農村金融秩序,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評定對象

信用村評定對象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社區內行政村。

三、評定原則

(一)貫徹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

四、評定條件

信用村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村委會關心、支持信用社工作,積極幫助信用社組織資金,協助貸款發放、收回工作;

(二)村委會的基本賬戶開在所轄信用社,資金通過信用社發生往來,不拖欠信用社債務;

(三)村所轄貸款戶誠實守信,無賴債逃債行為(含為他人擔保的貸款能承擔擔保義務);

(四)當年新增農戶貸款到期收回率達到95%以上;

(五)不良貸款比率低于10%;

(六)貸款利息收回率達到95%以上;

(七)入股信用社社員戶數占本村總戶數的50%以上;

(八)貸款戶數占本村總戶數的30%以上。

五、信用村評定程序

(一)成立信用村評定小組和評定委員會。評定小組由鄉(鎮)主管農業的領導、信用社主任、信貸員等成員組成;評定委員會由縣、區聯社及其直接監管的人民銀行有關人員組成;

(二)村委會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提出書面申請;

(三)評定小組按照信用村評定條件,對申請村進行評定;

(四)信用社將評定材料上報評定委員會進行審核批準,由人民銀行和縣、區聯社統一發給“信用村”牌匾和證書,并在新聞媒體公布;

(五)“信用村”每年評定一次,評定后指標達不到要求即取消資格,不再享受“信用村”優惠待遇。

六、信用村的優惠政策

經評定為信用村的農戶貸款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資金優先安排。信用社每年優先安排信貸資金用于“信用村”的農戶貸款;

(二)農戶貸款利率在信用社現行同類執行利率的基礎上優惠5%;

(三)放寬授信額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可高于同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的30%;

(四)進村上門放貸。農忙期間信用社安排人員和時間,進村上門集中放貸;

(五)對專業戶、多種經營戶貸款需求,信用社優先安排調查;借款金額較大而又無法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可采取農民聯保的方式發放;

(六)信用社根據自身情況,對信用村的公益事業可提供適當贊助。

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