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存貸款考核制度

時間:2022-12-01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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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存貸款考核制度

為了進一步引導和激勵商業銀行(信用社)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縣政府決定對其存貸款情況進行考核獎罰,具體辦法如下:

一、獎勵辦法

對年末存貸款比例達到70%的有關商業銀行(信用社),按下列辦法予以獎勵:

1.商業銀行(信用社)當年給縣屬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發放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貸款,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包括1000萬元)按放貸總額的0.5%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商業銀行(信用社)當年給縣城企業發放中長期貸款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包括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的,按貸款總額的0.1%給予獎勵;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包括3000萬元)的,按貸款總額的0.2%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商業銀行(信用社)當年新增貸款余額與新增存款余額之比超過70%,按當年新增一年期以下短期貸款余額的0.1%給予獎勵(僅限于支持縣境內產業發展的貸款,不含中、省、市企業貸款),對每行(社)獎金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處罰辦法

1.各季末存貸比例未達到70%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政府將采取宏觀調控的辦法將存在該商業銀行(信用社)的政府有關資金轉移到對縣城經濟發展支持較大的商業銀行(信用社)。

2.在賬戶開立過程中,人民銀行要積極協助政府在不違反賬戶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準許開立或撤銷有關賬戶。

3.對于長期貸存差較大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政府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由有關商業銀行(信用社)主要負責人說明原因。

三、考核兌現

各商業銀行(信用社)存貸款情況由人民銀行負責,會同銀監辦、縣經發局、財政局、審計局、政府辦按年度進行考核,年終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予以獎勵兌現,獎金由縣財政承擔。

四、獎金使用

各商業銀行(信用社)所得獎金的30%作為行長爭取貸款的活動經費和獎勵,其余部分用于改善辦公條件、職工獎勵和福利事業。政策性銀行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從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