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制度
時間:2022-12-01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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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是以農戶為主體,以農戶道德評定為依據,以個人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授信額度內發放的不需抵押(質押)、擔保的小額生產和生活費用貸款。
第三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應在屬地管理和資金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堅持信貸資金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五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對象是指在創評“文明信用農戶”活動中,被授予“文明信用農戶”稱號的農戶。
第六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客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戶口和住所在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區域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者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的家庭消費,并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的用途:
(一)購買農業生產資料;
(二)農副產品加工、運輸、銷售的小額流動資金;
(三)農戶家庭生活消費;
(四)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貸款授信
第八條農村信用社按照“文明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和生產經營情況,對“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實行公開統一授信。
第九條“文明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按道德評議結果劃分。全區十佳道德優秀家庭為一級“文明信用農戶”;道德優秀家庭為二級“文明信用農戶”;道德良好家庭為三級“文明信用農戶”。
“文明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每年按照道德評議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條核定“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授信額度的主要依據:
(一)文明信用農戶的固定資產和家庭年純收入;
(二)種植戶承包的土地面積,養殖戶的生產經營規模;
(三)農產品加工、運輸、銷售戶的經營規模及一次生產周期資金需求。
第十一條農村信用社按照“文明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對其設立相應的資信權重。一級“文明信用農戶”的資信權重系數為1.7-2.0,二級“文明信用農戶”的資信權重系數為1.4-1.7,三級“文明信用農戶”的資信權重為1.1-1.4。具體標準由區級聯社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貸款授信額度計算標準:
(一)傳統耕作戶:種植面積(畝)×300元×資信權重系數;
(二)特色農業產業經營戶:1.糧食作物種植面積(畝)×300元×資信權重系數;2.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畝)×500元×資信權重系數;3.特色養殖戶上年經營收入×10%×資信權重系數;
(三)農產品加工、運輸、銷售戶:上年主營業務收入×10%×資信權重系數。
第十三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實行最高授信額度管理。一級“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的最高授信額度為6萬元(含);二級“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的最高授信額度為4萬元(含);三級“文明信用農戶”的貸款最高授信額度2萬元(含)。連續三年被評為“文明信用農戶”的,可提高最高授信額度。
“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用于家庭消費的,貸款授信額度應控制在借款人上年家庭純收入的60%以內。
第十四條農村信用社應將“文明信用農戶”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貸款余額等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五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期限由農村信用社根據客戶生產經營周期確定。傳統耕作戶生產費用及生活消費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特色種養、產業化農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流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六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利率實行優惠,以區為單位在農村信用社執行貸款利率基礎上下浮。各檔次下浮幅度為:一級“文明信用農戶”30%,二級“文明信用農戶”15%,三級“文明信用農戶”10%。
第十七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按季結息,到期利隨本清。
第十八條“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信用社可取消利率優惠、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按規定收取加罰息等。
(一)借款人在“文明信用農戶”評選中,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文明信用農戶”稱號的;
(二)不按季還息或者貸款到期故意拖欠不還的;
(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轉借、出租貸款證的;
(五)有其他不守信行為的。
第五章貸款流程
第十九條農戶取得“文明信用農戶”榮譽證書后,由農村信用社頒發《文明信用農戶貸款證》?!段拿餍庞棉r戶貸款證》應載有文明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向農村信用社入股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文明信用農戶如需借款,應填寫《借款申請書》并攜帶《文明信用農戶貸款證》、本人身份證、印章到當地農村信用社辦理借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接到文明信用農戶的借款申請后,應認真審核,在確定借款人所持的《文明信用農戶貸款證》、身份證、印章一致且確屬借款人本人后,根據借款人申請借款金額和用途,在其授信額度內辦理貸款。
第二十二條農村信用社接到文明信用農戶借款申請書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手續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到農村信用社清償貸款本息。
第六章貸款管理及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文明信用農戶”的貸款管理實行農戶客戶經理制。客戶經理從受理客戶的申請,到貸款的調查、審查、審批及貸后管理、收貸收息等,承擔風險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文明信用農戶”貸款,實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文明信用農戶”的貸款利息收回率應達到100%,貸款到期收回率應達到98%以上(含)。
第二十七條信貸員應堅持貸后檢查制度,對貸款跟蹤檢查和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八條農村信用社以戶為單位,建立“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管理卡和“文明信用農戶”致富跟蹤卡,如實記載農戶生產經營、貸款變化和貸款使用效益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農村信用社發現借款人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規定采取貸款風險防范措施外,還應及時告知當地道德評議會和評定組織,建議取消其道德家庭稱號。
第三十條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1.調查不實、把關不嚴,致使道德評議結果與被評議者的實際家庭道德水平不符、資信等級明顯不合理的;
2.對借款人《文明信用農戶貸款證》、身份證、印章等審查不嚴,發放冒名貸款、超限額貸款的;
3.對符合條件的“文明信用農戶”貸款,故意拖延不辦或拒絕辦理的;
4.其他主觀原因,導致貸款發生風險和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一條農村信用社上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文明信用農戶”貸款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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