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時間:2022-12-01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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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的信息披露行為,有效維護存款人和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行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地披露信息。

本行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獲準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條本行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

㈠財務會計報告;

㈡各類風險管理狀況;

㈢公司治理;

㈣年度重大事項;

㈤按照有關規定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本行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有關附表。

第六條本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應披露以下信息:

㈠本行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

1.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

2.貸款的種類和范圍;

3.投資核算辦法;

4.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和方法;

5.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

6.衍生金融工具的計價方法;

7.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

8.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

9.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

10.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

11.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㈡本行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

㈢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㈣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㈤關聯方交易的總量及重大關聯方交易的情況。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占本行凈資產總額1%以上的關聯方交易;

㈥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包括;

1.存放同業款項;

2.拆放同業款項;

3.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4.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5.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分別披露;

6.應收利息余額及變動情況;

7.按種類披露投資的期初數、期末數;

8.同業拆入款項;

9.應付利息計提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10.銀行承兌匯票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11.其他重要項目。

㈦披露資本充足狀況,包括風險資產總額、資本凈額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

㈧其他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批露的信息。

第七條本行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八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對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九條本行披露下列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

㈠信用風險狀況。披露信用風險管理、信用風險暴露、信貸資產質量和收益的情況,包括產生信用風險的業務活動、信用風險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資產風險分類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風險分布情況、信用風險集中程度、逾期貸款的賬齡分析、貸款重組、資產收益率等情況;

㈡流動性風險狀況。披露能反映其流動性狀況的有關指標,分析影響流動性的因素,說明本行流動性管理策略;

㈢市場風險狀況。披露因市場匯率、利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分析匯率、利率的變化對銀行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影響,說明本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策略;

㈣操作風險狀況。披露由于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并對本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㈤其他風險狀況。其他可能對本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第十條本行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㈠年度內召開股東大會情況;

㈡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㈢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工作情況;

㈣高級管理層成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㈤銀行部門與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第十一條本行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項包括:

㈠最大十名股東名稱及報告期內變動情況;

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事項;

㈢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條本行無須披露非關鍵性項目。但若遺漏或誤報某個項目或信息會改變或影響信息使用者的評估或判斷時,該項目視為關鍵性項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行將信息披露的內容編制成年度報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提前十五日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遲。

第十四條本行年度報告在公布前報送銀行業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本行將年度報告置放在農村合作銀行的主要管理場所,確保股東能方便、及時地查閱。

第十六條本行董事會負責本行的信息披露,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有關責任人員,本行將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