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貸后制度

時間:2022-12-02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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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貸后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貸后管理,防范信貸風險,根據《貸款通則》、《xxxx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試行)》、《xxxx農村信用社貸款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貸后管理是指從貸款發放后至貸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全過程的信貸管理行為。貸后管理內容包括信貸檔案管理、客戶維護和貸后檢查、貸后風險預警及處置、貸款本息收回、不良貸款管理、貸款風險責任認定、貸款管理責任移交、貸款總結評價等。

第三條貸后管理堅持規范管理流程、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約束機制、及時預警風險、有效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貸款責任人包括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

貸款發放責任人是指貸款發放過程中履行調查、審查、審批等職責,并對形成貸款風險需承擔相應責任的相關人員。

貸款管理責任人是指貸款發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貸資料、客戶維護、貸后檢查、貸后風險預警及處置、本息收回、不良貸款管理、貸款總結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信用社信貸崗位人員。

第二章信貸檔案管理

第五條信貸檔案以客戶為單位建立,內容包括客戶及擔保人基本情況(含評級授信情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后檢查、本息收回、呆帳核銷等過程中形成的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信貸檔案管理內容包括信貸檔案資料的搜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調閱、移交、銷毀等。

第七條信用社是本級信貸檔案管理的責任機構,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信貸檔案管理。

第八條具體管理辦法按2004年下發的《****農村信用社貸款檔案管理整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九條信用社信貸檔案資料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條縣聯社對轄內基層社信貸檔案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基層社對轄內信貸檔案管理情況每半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檢查。

第三章客戶維護和貸后檢查

第十一條客戶維護內容包括收集客戶意見,提供宏觀政策和市場信息,推介農村信用社金融產品,提供結算便利、做好客戶咨詢服務,幫助客戶合理安排資金,促進客戶提升經營水平等。

第十二條信用社對重點客戶和優良客戶要指定專人負責維護,每季至少進行一次回訪。

重點客戶包括經縣聯社主任貸審委員會審批的客戶、行業龍頭客戶及本社貸款余額最大十戶。重點客戶回訪內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行業信息,掌握客戶生產經營狀況,做好客戶咨詢服務,幫助客戶安排資金,促進客戶提升經營水平等。

優良客戶包括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資信等級評定為二級(含)以上、信用等級為AA級(含)以上及近三年在信用社借款均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客戶。優良客戶回訪主要內容是了解客戶服務需求,提供優先便捷服務,推介農村信用社金融產品,拓寬合作領域等。

貸款管理責任人對管轄客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回訪,做好客戶的咨詢服務工作,幫助客戶解決困難等。

第十三條信用社將回訪的情況每次以文字記錄并歸入信貸檔案,回訪總結材料分別于每年的6月20日혁Ð2月20日前上報縣聯社計劃信貸科。

第十四條貸后檢查分為貸后管理檢查和信貸資金跟蹤檢查。

(一)貸后管理檢查是指貸款發放后,貸款管理機構對貸后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基本內容包括信貸制度建設及執行、貸款臺賬與統計準確性、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操作程序規范性、貸后風險預警及處置及時性、不良貸款管理等情況。

(二)信貸資金跟蹤檢查是指貸款管理責任人對客戶履行借款合同、生產經營狀況、經營效益等情況進行的檢查,基本內容包括客戶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客戶及擔保人的生產經營狀況、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戶資金回籠及歸社等情況。

第十五條貸后管理檢查的重點

(一)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重點檢查貸款“三查”、審貸分離制度執行及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等情況。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重點檢查對客戶調查的真實性、資信評級和核定信用額度的合理性、貸款流程的合規性。

(三)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之外的貸款,重點檢查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操作程序規范性。

第十六條信貸資金跟蹤檢點

(一)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和擔保人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內部重大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機構、體制等)變動、按約使用信貸資金、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戶資金回籠及歸社等情況。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個人信譽、資金使用、生產經營狀況等情況。

(三)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之外的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履行借款合同、經營效益,到期償債能力等情況。

第十七條縣聯社對經主任貸審會同意后發放的貸款每年將組織一次序時檢查。信用社貸款管理責任人對所管轄貸款必須堅持壹萬元(含)以下的每年、壹萬元(不含)以上至伍萬元(含)以下的每半年、伍萬元(不含)以上的每季至少要進行一次信貸資金跟蹤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歸入信貸檔案保管。

第四章貸后風險預警及處置

第十八條貸后風險預警是指各級農村信用社在貸款發放后,通過多種渠道獲悉客戶經營環境因素已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會對客戶正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影響貸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及時發出貸后風險預警提示。

客戶經營環境因素分為內部經營環境因素和外部經營環境因素。內部經營環境因素包括客戶信譽程度、企業高層變動、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重大訴訟事件等情況。外部經營環境因素是指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市場行情、自然災害等情況。

第十九條縣級聯社在客戶經營外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發出貸后風險預警信號,提醒并督促信用社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信用社在發現貸后風險預警信號或收到上級部門貸后風險預警提示后,應積極制定應對措施,并督促貸款管理責任人落實。

第二十一條貸后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客戶內部經營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在向縣聯社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人員發出貸后風險預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在客戶維護和貸后檢查中發現客戶內部經營環境因素變化或收到貸后風險預警提示后,應及時提醒客戶采取措施,并與客戶協商提前歸還貸款或補充擔保;對客戶挪用信貸資金、擅自處置抵押物等違約行為,應及時采取要求限期糾正、補充擔保等風險防范措施,并按有關規定采取停止發放新貸款、加罰利息、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降低信用等級或取消授信額度等信貸制裁措施。

第五章貸款本息的收回

第二十三條客戶提前還貸的,應向貸款管理責任人提出申請,其中法人客戶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四條貸款管理責任人應按月建立《到期貸款登記簿》,在短期貸款到期前1個星期、中長期貸款到期前1個月內,向客戶發送《貸款到期通知書》,提示并督促客戶在到期日前籌措還款資金。

第二十五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對客戶申請展期且符合展期規定的,在收回全部貸款利息后方可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第六章不良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信用社會計人員對到逾期貸款應嚴格按照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及時調整貸款形態,進行帳務處理,并與貸款管理責任人的臺賬進行核對,以確保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二十七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對貸款余額10萬元(含)以上的不良貸款,每季都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回執;對貸款余額10萬元以下、5萬元(含)以上的不良貸款,每半年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回執;對貸款余額5萬元以下的不良貸款,每年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回執。同時要約見客戶(客戶為法人企業的,還應約見其主要經營管理人)談話,要求其制訂還款計劃,落實還款資金。

第二十八條符合轉貸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轉貸手續。

以物抵債、權利抵扣的,按抵債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不良信貸資產重組和置換的,按不良信貸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處理。

符合呆帳核銷條件的貸款,按呆帳核銷管理有關規定核銷。

第二十九條信用社對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單筆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應在次月5日前向縣聯社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客戶基本情況、不良形成原因、貸款責任認定與劃分以及清收處置措施等;對不良貸款絕對額當季上升在50萬元(含)以上或不良貸款占比上升的,應在季后10日前向縣聯社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責任落實情況及處置措施等。

第三十條縣聯社對新增單筆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貸款當季新增50萬元(含)以上或不良貸款占比上升的信用社,要求信用社負責人到縣聯社當面匯報,并按照稽核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信用社對新發生不良貸款應在次月15日前向縣級聯社書面報告,逐筆說明貸款客戶基本情況、不良貸款形成原因、貸款責任認定與劃分及清收處置措施等。

第七章貸款風險責任的認定

第三十二條貸款風險責任的認定是指對貸款責任人工作失職的責任認定。

第三十三條縣聯社成立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負責貸款風險責任認定??h聯社理事長擔任組長,主任、副主任、總稽核、信貸、稽核、人事、資產保全、財務等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三十四條縣聯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主要對經縣聯社主任貸審會審批通過后進入不良形態的貸款、信用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不能形成決議的貸款、反映信用社責任認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貸款、涉及信用社主要負責人責任認定的貸款進行認定。

對縣聯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不能形成決議的貸款、反映縣聯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責任認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貸款、涉及縣聯社主要負責人責任認定的貸款可上報省聯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進行認定。

第三十五條信用社負責人對貸款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工作失職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后,由相應的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承擔。

(一)貸款調查人對調查內容真實性、調查行為規范性,以及調查報告結論承擔調查責任。

(二)貸款審查人對貸款業務合法合規性、貸款手續完備性、資料完整性承擔審查責任。

(三)貸款審批人(小組、委員會)作為信貸業務決策者,應在審閱貸款調查和貸款審查報告的基礎上,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的判斷,承擔審批責任。

(四)貸款管理責任人對日常貸后管理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具體貸款風險責任劃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提保貸款等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的風險責任認定,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除實行審貸分離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中已明確了風險責任認定之外的貸款,由貸款發放人承擔100%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免責事項。

(一)因自然災害等難以預見且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致使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相關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及時采取了積極補救措施仍無可挽回的,相關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免責。

(二)貸款調查人提供虛假、偽造調查資料,誤導審查(批)判斷的,致使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的,貸款審查(批)人免責。

(三)貸款調(審)查人調(審)查后,書面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貸款有權審批人未采納,致使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的,貸款調(審)查人免責。

(四)貸款有權審批人逆向操作,強行要求貸款調(審)查人辦理信貸業務,致使貸款風險形成或損失,貸款調(審)查人在其分析報告中全面、客觀、真實反映情況,并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的免責。

(五)參與貸款集體調查、集體審查、集體審批的個人,書面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的免責。

(六)貸款管理責任人全面履行貸后管理職責的免責。

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

第四十條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是指貸款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移交。貸款發放責任人的責任不隨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的變動而改變。

第四十一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應進行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

(一)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由信用社負責人和縣聯社稽核部門負責人主持并監交。

(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的移交,由所在信用社負責人主持并監交。

(三)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之外的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由縣聯社稽核部門主持并監交。

(四)信用社主要負責人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由縣聯社稽核部門負責人主持并監交。

第四十二條貸款管理責任的移交,經交接雙方與監交人三方在貸款管理責任移交登記簿上簽字后方為有效。

第九章貸款總結評價

第四十三條總結評價內容包括:客戶基本評價、貸款基本情況評價、貸款發放責任人評價、貸款管理責任人評價、經驗教訓總結等。

第四十四條貸款總結評價由信用社組織實施,進行貸款總結評價后將結果上報聯社業務科。

貸款本息全部收回的,貸款管理責任人應在貸款收回后一個月內,進行貸款總結評價,并作為客戶長期信用記錄和該客戶今后評級授信重要參考依據入檔保管。

貸款形成不良的,信用社應對該戶貸款進行貸款總結評價,通過分析信貸風險成因,提出重要警示和清收處置措施。

貸款進行呆帳核銷的,一律上報縣聯社。在嚴格保密、帳銷案存、繼續追償的同時,由信用社就該戶貸款損失教訓進行總結評價并上報縣聯社。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按《xxxx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聯社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