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獨立理事選舉制度

時間:2022-12-02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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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獨立理事選舉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本社)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農村信用社獨立理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理事監督管理和參與決策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獨立理事的任職條件

第二條本社的獨立理事除理事具備的條件外,同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專科(含專科)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獨立理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三)熟悉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能夠閱讀、理解和分析農村信用社的信貸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

第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獨立理事。

(一)持有本社資格股或投資股;

(二)在本社有貸款未歸還;

(三)在與本社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等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的人員;

(四)在本社可控制或通過各種方式可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任何人員;

(五)上述人員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社的獨立理事。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因未能勤勉盡職被原任職單位罷免的;

(五)因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經擔任高風險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且不能證明其對金融機構撤銷或資產損失不負有責任的。

第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內不得兼任本社獨立理事。

第二章獨立理事的產生

第六條本社獨立理事由本社行業管理部門提名,經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獨立理事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獨立理事候選人進行初步審核(首屆獨立理事候選人由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合格人選以書面提案的方式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獨立理事候選人,向社員代表提供獨立理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并予以公示。

第八條獨立理事候選人應在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理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獨立理事義務。

第九條社員代表大會對獨立理事候選人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具體選舉程序同理事選舉。

第十條獨立理事在本社任職不得超過3年。3年期滿,可以被選舉提任本社理事,但不得再擔任獨立理事。

第三章獨立理事的職責

第十一條獨立理事每年為本社工作的時間不得少于15工作日,不得委托人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獨立理事對理事會討論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獨立理事在發表意見時,應當尤其關注以下事項:

(一)重大關聯交易;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三)高級管理層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四)可能造成本社重大損失的事項;

(五)可能損害存款人或中小股東利益的事項。

第十三條獨立理事對本社決策發表的意見,應當在理事會會議記錄中載明。

第十四條獨立理事應擔任理事會設立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負責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社章程,致使農村信用社遭受嚴重損失,獨立理事未發表反對意見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獨立理事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泄漏與本社有關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社員代表大會審議的獨立理事評價報告應當包括獨立理事參加理事會議次數、歷次參加理事會議的主要情況,參加會議提出的反對意見,理事會對其所做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獨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事會提請社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因職務變動不符合獨立理事任職資格條件且本人未提出辭職的;

(二)一年內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的次數少于理事會會議兩次的;

(三)泄漏本社機密,損害本社合法利益;

(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獨立理事地位謀取私利;

(五)明知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社章程,而未提出反對意見;

(六)關聯交易導致本社重大損失,獨立理事未行使否決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獨立理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監事會提請罷免獨立理事的提案應當由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獨立理事在監事會提出罷免提案前可以向監事會解釋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辯解。

監事會提請社員代表大會罷免獨立理事的提案,應當在社員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1個月向地方監管局報告,并向獨立理事本人發出書面通知,獨立理事有權在表決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陳述意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依法審議獨立理事陳述的意見后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獨立理事在任職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社員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理事會做出是否批準獨立理事辭職的決定。在社員代表大會批準獨立理事辭職前,獨立理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獨立理事辭職應當向理事會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并向最近一次召開的社員代表大會提交書面聲明,說明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社員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