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經營班子選聘制度

時間:2022-12-02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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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經營班子選聘制度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本社)主任室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經營管理的重要作用,切實完成理事會制定的各項經營管理指標,保證農村信用社高速高效、安全穩健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社經營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

第三條主任、副主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規;

(三)具有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精通農村金融業務,具備較高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六)具有大膽開拓,善于創新的素質;

(七)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本聯社主任、副主任: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并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曾被銀行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七)因個人在本聯社直接貸款、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貸款逾期未還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五條本聯社設主任1名,由本社理事會理事長提名,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金融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查同意后,由理事會向主任簽發任期聘書,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以連聘連任。執行主任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第六條本社設副主任1-2名,由主任提名,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金融監管部門任職資格審查同意后,由理事會向副主任簽發任期聘書,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聘連任。執行副主任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第七條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內如提出辭職申請,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以書面辭職申請書提交本社理事會;

(二)本社理事會接到主任、副主任辭職申請書后,通報金融監管部門,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形成決議혂痐理事會組織對離任主任或副主任的離職審計,并解聘。

第八條理事會認為主任、副主任在任職期間存在嚴重失職、違紀等問題,不能或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當解除其聘任職務。涉及經濟責任賠償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法規、制度處理。解聘程序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議,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解聘提議,征求監事會意見,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理事會組織對主任、副主任的離任審計。

(二)有關當事人對解除職務持有不同意見,可以向理事會、監事會等有關部門陳述意見。理事會會議應在審議當事人陳述后進行最終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