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目標責任評價制度

時間:2022-12-18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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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目標責任評價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28號),規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省節約能源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組織工作。

第三條評價考核的對象為省級有關部門,16個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計劃的25戶企業,省政府重點考核的11戶集團(公司)和省百家節能行動企業。

第四條評價考核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對省級有關部門的考核內容分為節能目標、節能措施兩個方面。

節能目標:省人民政府與6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簽訂的節能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各項指標和工作任務;其他部門以2005年為基數,到2010年實現節電20%、節水20%兩項指標。

節能措施:包括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編制節能規劃和制定節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實節能目標、建立逐級評價考核制度、制定節能政策法規和管理指標、建立節能獎懲制度、節能宣傳培訓等7項內容。

第六條對16個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分為節能目標、節能措施兩個方面。

節能目標:包括萬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實現節能量兩項指標。

節能措施:包括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分解和落實節能目標、執行國家和省節能法規政策情況、落實節能專項資金、建立節能獎懲制度、能源審計率、節能技術進步、重點用能單位監管制度、節能宣傳培訓、加強和完善能源統計等10項內容。

第七條對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計劃的25戶企業、省政府重點考核的11戶集團(公司)的考核內容分為節能目標、節能措施和節能管理體系建設3個方面。

節能目標:包括實現節能量、主要產品單位能耗、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或萬元產值能耗3項指標。

節能措施:包括能源計量、能耗定額限額管理、實施主要耗能設備管理制度、分解和落實節能目標、節能標準體系、節能技術進步、節能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能源審計、能源統計、節能宣傳培訓活動等10項內容。

節能管理體系建設:包括組織機構、健全能源管理崗位、編制實施年度節能計劃和中長期節能規劃等3項內容。

第八條省百家節能行動企業評價考核,按屬地化原則,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施行,考核結果報省經委備案。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九條評價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單位自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半年末20天內書面報省經委審定。

第十一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經委提交年度節能工作總結報告。

第十二條年末考核由省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評價考核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綜合考核。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年度指標分解情況,通過與責任單位簽訂《年度節能目標責任書》實施評價考核。

第十四條評價考核采用百分制,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綜合評價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低于70分為不合格,其他為合格。

第十五條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應在60天內限期整改,申請重新評價考核。

第十六條被考核單位對于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申請復查。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在節能降耗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取得明顯節能效果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評價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向社會進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點節能監察對象。

第十九條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在申報節能改造項目時,優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州、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其中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不得享受年終考核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級有關部門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略)

附件2.16個州、市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略)

附件3.11戶集團(公司)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略)

附件4.25戶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