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規劃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7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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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協調全市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管理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是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報送發改委審批或者核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對于需要規劃選址的重大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可以依據項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提供多方案比選論證。按規定必須申請選址的項目,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僅限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僅限需論證的項目)等有關材料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選址申請。

第六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審批。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擴建、改建、拆建項目,經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及規劃條件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在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市政府申請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再依據規劃條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工業園區辦公室根據園區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經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鎮規劃區內的用地,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九條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屬人應將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確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將新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取得規劃條件的用地,需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行招拍掛和改造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城市規劃局征詢規劃條件后,方可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方可到發改委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再到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規劃條件必須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在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辦理有關建房批復;對規劃區內拆遷改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方可按照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組織拆遷。

第十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條件通知書》和用地紅線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并報請市城市規劃局審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按時限完成審定。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不得通過審定。

第十四條對審定通過的規劃建筑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審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橋隧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建筑方案審批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經批準的規劃、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規劃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經發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調整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內容不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不得批準;要求變更內容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違反規劃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可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收回原核發證書。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在村莊規劃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政府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控制,在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和參考戶籍人口數量的基礎上由鎮政府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監督、檢查與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建筑物定位放線,并在基槽開挖后向市城市規劃局提交完整的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市城市規劃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懸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復印件,公示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市城市規劃局工作人員有權對建設工程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配套設施、規定拆遷范圍的拆遷情況等環境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對相應的住宅建筑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市建設局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辦公室2006年1月20日的《****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嘉政辦發[200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