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發展資金制度
時間:2022-12-27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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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根據《市財政性資金審批支付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按照《中共市委關于印發<市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市委發[2007]48號)規定設立,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收支預算。專項資金提取比例不應低于全市當年財政支出的2%。
第三條支出范圍
(一)宣傳文化發展基本建設和維修資金。其中:公益性文化事業和公共文化設施項目以政府為主導,由財政直接投資;經營性文化產業項目以市場為導向,財政一般不直接投資,確需重點扶持的項目由財政對貸款予以適當貼息。
(二)文化廣播電視技術設備、城鄉社區文體設施、圖書報刊等購置經費。
(三)開展對外宣傳、文化活動、新聞出版等活動經費。
第四條審批程序
(一)基本建設和維修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研究審核后,由市發改委按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審批立項。同時由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經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市發改委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局按項目進度分期撥付資金。
(二)購置經費由經費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設備設施購置計劃,報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市財政局審定提出資金審核意見后,報經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撥付,并統一參加政府采購。
(三)凡使用宣傳文化專項資金開展各項活動的經費,由經費使用單位向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交經費申請報告,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提出安排意見,報經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撥付。
第五條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接受市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市文化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要定期對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追蹤問效。對資金使用中出現的違規現象,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第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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