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駐外辦事制度

時間:2022-12-27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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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駐外辦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政府領導。

第三條市政府秘書長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駐外辦事機構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駐外辦事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書長匯報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職報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請示市政府秘書長。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駐外辦事機構的職責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與駐在地黨政機關及鄰近地區各級黨政機關的政務聯絡、經濟聯系和友好往來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參加有關會議;陪同或代表黨政領導前往駐地職能部門辦理公務、協調相關事宜;協助我市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項目及政務等方面的事務。

(三)收集、整理和傳遞重要的政務、經濟、科技、貿易等方面的信息及駐在地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方面的新舉措、新經驗,為市政府和各部門提供信息咨詢和決策參考服務。

(四)搞好宣傳工作,在當地及周邊地區大力宣傳我市的市情、投資的軟硬環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協助市屬有關部門做好人才、技術、勞務、資金交流、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協作等工作。

(六)協助市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在駐在地區組織各類經貿活動,為我市赴駐在地開展公務活動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協調我市與駐在地在經濟交往中的有關問題,維護好我市企業在駐在地的合法權益。

(七)負責市委、市政府在駐在地的公務接待服務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市級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各單位出差人員的食宿等服務。

(八)負責維護本市前往駐外機構所在地上訪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上訪人員的處置工作。

(九)建立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對其使用的財產進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六條駐外辦事機構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規、規章,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編制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各駐外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由市編委核定。

(二)駐外辦事機構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駐外辦事機構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用人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與工勤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報市人事局審批工資發放標準。

第八條人事管理

(一)對各駐外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每兩年進行一次任中審計,工作變動進行離任審計。主要審計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等情況,審計結束后,各項往來款項原則上應全部清理完畢,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并由市政府秘書長主持交接工作。

(二)駐外辦事機構主任需隨帶家屬的,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但不得在駐外辦事機構擔任財會工作。

(三)駐外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需離開所在地時,應向市政府秘書長報告;工作人員離開所在地,須經駐外辦事機構主任批準。

第九條勞資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休假制度和探親待遇,按我省、市有關規定及駐外辦事處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按實際出勤天數(出差、休假、請假除外)分類予以補助,即北京、上海、蘭州辦事處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25元,其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5元;三亞辦事處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30元,其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20元(5月15日-9月15日4個月淡季不發)。除此之外,不得發放其他各類補貼。各駐外辦事機構人員出差期間不發工作、生活補貼,按我市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十條財務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實行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原則,由市政府秘書長全面負責和管理。同時,財務管理列入駐外辦事機構主任年終述職及考核的內容中。

(二)駐外辦事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財經紀律,健全財務制度,自覺接受市政府辦公室和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并每半年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財務報表,年終報送財務決算。

(三)駐外辦事機構要與市政府辦公室簽訂《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建立收支考核機制,努力實現增收節支。

(四)駐外辦事機構業務招待費實行“零”接待制度。有關方面發生的接待費,實行按部門歸口報銷制度,一律到其所在部門報銷,駐外辦事機構不再列支招待費。

(五)駐外辦事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執行會計、出納分設制度,會計崗位應由駐外辦事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擔任。

(六)駐外辦事機構要依法設置完整的會計帳簿,并做到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資料應依據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經費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的經費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用。

(二)駐外辦事機構按規定取得的收入,納入本單位的財務統一進行核算,用于補充經費不足。

(三)駐外辦事機構因日常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修繕、設備購置等項費用,應先提出申請,列出明細,編制預算,報市政府秘書長審查,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了解核實,然后提出方案預算,經分管財政的市長原則同意后,市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長辦公會議或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后撥付。對購置物品屬于政府采購目錄中的物品,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執行。

(四)車輛需要維修時,由駐外辦事機構主任提出申請,上報市政府秘書長批準后方可維修,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市政府秘書長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固定資產所有權隸屬于市政府辦公室。

(二)駐外辦事機構應加強對現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凡購買、使用、更換、報廢(損)固定資產都應建立詳細的固定資產臺賬。凡屬政府采購項目商品,必須按規定程序購置,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及財政、國資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調撥、轉讓、變賣固定資產,也不能用國有資產做抵押,從事各類經營活動。

(三)駐外辦事機構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標準登記入賬,定期進行財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三條服務管理

(一)駐外辦事機構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盡量保證副地級以上領導干部工作用車;其他人員用車實行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用于彌補汽車燃修費不足。

(二)駐外辦事機構要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加強經營管理,增加營業收入。市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北京、上海、三亞、蘭州出差,原則上要求在駐外辦事機構住宿。

(三)市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北京、上海、三亞、蘭州出差,執行《****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宿標準。即三亞、上海、北京每人每天地級300元、處級200元、其余人員150元,蘭州每人每天地級250元、處級150元、其余人員1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駐外辦事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在人員、財務、固定資產、接待、車輛、工作人員水電伙食燃料費等方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上報市政府秘書長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嘉政辦發(2007)148號《關于印發****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1、駐外辦事機構車輛管理細則

2、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水電伙食燃料費管理細則

附:1

駐外辦事機構車輛管理細則

(1)車輛使用時,應事先由車輛使用人征求駐外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后,然后填寫“派車單”,由車輛使用人簽字認可。

(2)“派車單”應詳細填寫使用人、用途、目的地、里程等。

(3)司機負責填寫“出車登記簿”。出車登記簿包括使用人、里程、地點、油品消耗數量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填寫,做到“日登月結”。每季度經駐外辦事機構主任審批后交市政府辦公室財務科,財務科一并與“派車單”進行核查。

(4)車輛使用后,屬于收費的,應由駐外辦事機構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相應的費用,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一并記帳。

附:2

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水電伙食燃料費管理細則

對于辦公室和宿舍在一起,辦公室和個人生活用水、電、燃料等如能區分開,應積極創造條件裝表;目前不具備裝表條件以及公私用量難以劃清的,按以下辦法收取水、電、燃料費:

(1)水費按固定用量和當地實際價格計收。

每人每月水費收費標準=6噸(立方米)×每噸(立方米)水價格

(2)電費按固定用量和當地實際價格計收。

每人每月電費收費標準=50度×每度電價格

(3)燃料費按固定用量和當地實際價格計收。

每人每月燃料費收費標準=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價格

(4)駐外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駐外辦事機構就餐的要嚴格實行就餐繳費制度,由各駐外辦事機構制定就餐管理辦法,上報市政府辦公室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