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環境污染制度
時間:2022-01-13 09:06:00
導語:處理環境污染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環境監督管理,及時依法妥善地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查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四條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分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等。
第五條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度分為四級: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伍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含兩萬元)且對環境造成影響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人群發生中毒癥狀;
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六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成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與處理實施統一領導。針對具體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組成由相應的業務處(科)牽頭的臨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市環境保護局還成立由監理處牽頭、監測中心和相關處室組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事故的初步調查并初步確定事故等級。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跨區(縣)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交辦的跨省市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四)對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八條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在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應當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參與調查。
第十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查處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局,后者不得拒絕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事故報告的受理與上報
第十三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或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報告后,應立即組成調查小組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等級作出認定,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信訪辦)。
第十四條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市環境保護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其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還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
屬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區(縣)環境保護局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上報的程序:
(一)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信訪辦)負責受理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
其他處(室)工作人員接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信訪辦)。
(二)局值班室(信訪辦)對受理的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應認真登記,登記的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及情況;
4、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類型及波及的范圍(初步);
5、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危害;
6、應急處理情況。
(三)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局值班室(信訪辦)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向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同時報值班局長和主管局長。
(四)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局辦公室應根據局領導的批(指)示,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6小時內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值班室(速報)。報告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時間;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
4、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5、波及的范圍;
6、處理措施;
7、聯系人,聯絡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局辦公室應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確報)。
(六)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局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結果報),報告內容為:
1、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社會影響;
3、處理后的遺留問題;
4、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5、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七)局辦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將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匯總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值班室。
第(四)項、第(五)項可采用電話、電傳、傳真等方式報告;第(六)項應采用書面方式報告;
第(七)項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六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調查及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文書齊全。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客觀、科學、全面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和材料。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作好詳細筆錄,并由調查人員、被詢問人員簽名。被詢問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由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監測人員進行現場監測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報告。調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應繪制有關示意圖,勘驗情況和結果應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及有關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其他單位(個人)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應根據事故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調查小組立即赴事故現場取樣監測,調查取證,初步確定事故等級,并同時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協助調查。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后,應立即將調查結果報局辦公室。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按本條第(一)項的程序辦理;如屬于區(縣)環境保護局管轄的由局辦公室轉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
(二)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在事故現場完成以下工作:
1、進行現場取樣監測;
2、組織有關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與破壞事態發展,減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影響和危害;
3、查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主要類型及程度;
5、查清人員傷亡及其搶救情況;
6、進一步確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等級;
7、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的辦法。
(三)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及時寫出調查報告,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法制處審核后,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對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辦理。
(四)如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屬于由其他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除執行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還應向負責主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意見,并對其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的程序應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于本辦法后30日內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年11月23日的《天津市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 上一篇: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制度
- 下一篇:監督環保局行政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