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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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擴建兩類,規定了各類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站)和工業、采暖、生活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電廠(站)和各種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氣鍋爐。其它固體燃料可參照本標準中燃煤鍋爐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拋煤機爐和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56-200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2001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空氣與廢氣監測分析方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煙塵煙氣測試實用技術(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

將燃料的化學能轉化為熱能,又將熱能傳遞給水、汽、導熱油等工質,從而產生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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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或通過導熱工質輸出熱量的設備。

本標準中鍋爐是以額定容量(產熱量)確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0.7MW的產量相當于1t/h蒸發量。

3.2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3過量空氣系數

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4煙氣排放連續監測

對鍋爐排放的煙氣進行連續地、實時地監測,又稱為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

3.5煙囪高度

從鍋爐所在±0地表面至煙囪排放口的垂直距離。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鍋爐,其煙囪高度應扣除從鍋爐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

3.6煙塵初始排放濃度

指鍋爐煙氣出口處或進入凈化裝置前的煙塵排放濃度。

3.7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鍋爐煙氣經凈化裝置后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未安裝凈化裝置的鍋爐,其鍋爐出口污染物濃度即為排放濃度。各種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系指采用在線連續監測或手工連續監測的1小時平均值濃度。

4技術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在用鍋爐執行時段

本標準中在用鍋爐(除4.3規定的禁排鍋爐),按兩個時段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第Ⅰ時段: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

第Ⅱ時段:自2006年1月1日起。

4.1.2新、改、擴鍋爐執行時段

本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鍋爐(含本標準之日前已獲得批準的在建尚未投產使用的鍋爐)執行第Ⅱ時段。

4.2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天津市劃分為A、B兩個區域。

A區:外環線以內建成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及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B區:除A區以外的其它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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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站)鍋爐不劃分區域。

4.3燃煤鍋爐禁排的規定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A區內禁止新、擴、改建燃煤鍋爐;自第Ⅱ時段起,A區禁止使用出力小于7MW(含)的燃煤鍋爐。

不允許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重油、渣油鍋爐,燃用重油、渣油在用鍋爐按燃煤執行。

B區建成區不允許新建出力小于7MW(含)燃煤鍋爐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

建成區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規定的一類區內禁止使用小于0.7MW(含)的燃煤鍋爐,非建成區小于0.7MW(含)的燃煤鍋爐,煙塵執行80mg/m3,二氧化硫執行400mg/m3。

4.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煙氣黑度限值見表1。煙塵初始排放濃度執行GB13271-2001規定的煙塵初始排放濃度?;痣姀S(站)及大于45.5MW的蒸汽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見表2。

表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鍋爐類型適用

區域燃煤鍋爐燃輕柴油

燃油鍋爐燃氣鍋爐

≤7MW>7MW

Ⅰ時段Ⅱ時段Ⅰ時段Ⅱ時段全部時段全部時段

煙塵

mg/m3在用鍋爐A150禁排150803010

B15010015080

新改擴鍋爐B10080

二氧化硫

mg/m3在用鍋爐A400禁排4002005020

B400250400200

新改擴鍋爐B250200

氮氧化物

mg/m3在用鍋爐A400禁排400400300300

B400400400400

新改擴鍋爐B400400

煙氣黑度

(林格曼,級)全部鍋爐全部

區域

1級

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規定的一類區域,燃煤鍋爐煙塵排放限值為8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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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火電廠(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鍋爐類型燃煤鍋爐a燃輕柴油

燃油鍋爐b燃氣鍋爐

Ⅰ時段Ⅱ時段全部時段全部時段

煙塵

mg/m3在用鍋爐100303010

改擴建鍋爐30

二氧化硫

mg/m3在用鍋爐18001005020

改擴建鍋爐100

氮氧化物

mg/m3在用鍋爐650450300300

改擴建鍋爐450

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全部鍋爐1級1級1級

累計時間(分鐘)6----

Aa:禁止新建燃煤電廠(站)鍋爐。

b:不允許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重油、渣油的鍋爐。燃用重油、渣油在用鍋爐按燃煤執行。

4.5煙囪最低高度規定

4.5.1工業、采暖鍋爐煙囪最低高度規定

鍋爐煙囪最低高度按表3規定執行,其它情況按GB13271中4.6.1.2、4.6.2、4.6.3、4.6.4規定執行。

表3燃煤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28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m)202530354045

4.5.2火電廠(站)煙囪最低高度規定

火電廠(站)煙囪最低高度按表4執行。其它情況按GB13271中4.6.1.2、4.6.2、4.6.3、4.6.4規定執行。

表4火電廠(站)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總裝機容量(萬千瓦)<3030~<60&#61502;60

燃煤或重(渣)油(m)150180210

燃氣、燃輕柴油、煤油(m)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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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監測

5.1監測方法

監測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采樣方法應按GB5468和GB/T16157的規定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5.2過量空氣系數的折算

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按表5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α進行折算。

表5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換算值

鍋爐類別換算項目過量空氣系數α

燃煤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α=1.7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α=1.8

燃油、燃氣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α=1.2

電廠(站)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α=1.4

各種鍋爐過量空氣系數換算公式:

式中:C:折算后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C,: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mg/m3;

α,:實測的過量空氣系數;

α:規定的過量空氣系數。

5.3鍋爐負荷系數的折算

當鍋爐出力達不到滿負荷時,實測的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按表6規定的鍋爐出力影響系數K再次進行折算?;痣姀S(站)鍋爐不進行K系數折算。

表6鍋爐出力影響系數

鍋爐實際出力占鍋爐

設計出力的百分數(%)70~<7575~<8080~<8585~<9090~<95≥95

運行三年內的出力

影響系數1.61.41.21.11.051

運行三年以上的出力

影響系數1.31.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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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氮氧化物濃度換算

本標準規定的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氧化氮計,按1mol/mol&#61645;10-6的氮氧化物相當于2.05mg/m3氮氧化物,將體積濃度換算成質量濃度。

5.5鍋爐煙氣排放的連續監測

使用額定功率14MW以上(含14MW)的燃煤鍋爐,應安裝連續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測試儀器,必須符合HJ/T75和HJ/T76有關規定。測試儀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環境保護和計量監督的有關法規執行。

5.6煙塵、二氧化硫總量控制的規定

火電廠(站)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執行國家現行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規定。

新、擴、改建鍋爐煙塵、二氧化硫年排放總量,應滿足市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指標要求。

6標準實施

位于二氧化硫控制區內的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執行所在控制區內的地方總量排放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