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稅務局政府公開制度
時間:2022-01-14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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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和稅收執法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部門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負責領導、監督、評議。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局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申請的登記、審核、受理、交辦、催辦、答復工作。
本局各處室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審查、政策把關,提出依申請公開事項的答復意見。
本局各處室綜合組(辦公室)負責人為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及與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工作聯系。
第四條除另有規定外,本局根據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請公開下列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經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粵國稅發〔2006〕124號)第七條規定公開的信息(詳見《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互聯網站政務公開目錄的通知》,粵國稅辦發〔2008〕30號);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本局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四)本局內部文件;
(五)公開后可能影響稅收調查、取證和檢查等稅收執法活動信息;
(六)其他公開后可能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條《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信息,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機關政務公開實施方案》規定的范圍和形式公開。其中涉及財務信息的,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公開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7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稅發〔2008〕35號)的有關要求公開。
第六條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本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向社會公開,同時在本局網站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或咨詢。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用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申請要件符合申請表(見附表一)要求和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符合本條第二款要求的,應當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除填交申請表之外,還應當出具加蓋該組織印章的證明文書。
第八條公開政府信息申請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信息公開辦公室區別情況分別答復申請人:
(一)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內容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第(六)項內容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但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理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告知申請人理由,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申請要求的,該申請不予受理。對于申請表要件填寫不齊全和缺乏個人身份(組織)證明材料的,需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相關內容(材料)并做重新申請。
第九條對所有公開政府信息申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均應登記在冊。
第十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由經辦人登記和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經科組核稿,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按申請公開信息性質,分轉有關部門處理。
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至(三)項情形的書面申請,經登記、審核后,可以直接答復申請人;申請人上門申請的,可以當場答復申請人。經辦人無法確定該申請是否屬于本款上述情形的,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對不予受理的申請,由經辦人登記和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單,科組核稿,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十一條信息提供部門應當按照申請人和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復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和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和提交答復信息的,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信息提供部門整理、制作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和相對完整。
信息提供部門提交的信息不符合前兩款要求的,信息公開辦公室可退回信息提供部門重新整理、制作。
第十二條本局信息提供部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條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及有關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信息提供部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信息提供部門對擬公開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本局保密委員會審核、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報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信息提供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按照《條例》規定,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該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由信息提供部門或受理部門提出,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可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須按照《條例》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答復申請人;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須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規程》規定,于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信息提供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完成本部門所提供信息并提交信息公開辦公室。
信息提供部門提交的申請公開信息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應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信息公開事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七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由本局機關財務部門依照《條例》規定收取。其費用收取標準及管理、使用,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民交付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八條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務公開實施辦法》(粵國稅發〔2006〕124號)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本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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