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設項目竣工審計制度
時間:2022-01-14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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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際,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使用國家或者本省各級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計劃安排的銀行貸款和利用外資等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決算,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竣工決算,均應按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按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第四條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本規定所列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并可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價款結算審核委托有工程審計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對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的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價款結算審核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建設項目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審計機關或者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提交竣工決算報表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以審查項目建設單位投資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為主,對涉及項目投資活動的設計、施工、供貨、銀行等單位可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竣工決算報表的審計;
(二)交付使用的財產的審計;
(三)成本核算的審計;
(四)工程價款結算的審計;
(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辦理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或者中介機構應當自收到竣工決算報表之日起30日內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報告,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條八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前,建設單位應當暫緩支付占各施工單位申報工程總造價5%-10%的工程款,待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后清算。
第九條凡本規定要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其竣工決算未經審計,建設單位不得付清工程價款,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批準財務決算和辦理竣工驗收。
對財政部門核撥資金的建設項目,可在財政部門批準財務決算后,由審計部門按本規定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決算或者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處以警告或者項目投資總額2%-5%的罰款,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0元。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辦理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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