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務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15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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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保集團”),規范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保集團應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中保集團的財務計劃包括中保集團本級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計劃,由中保集團負責編制。
子公司的財務計劃應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中保集團,并抄送財政部。
中保集團應在每年2月底之前匯總上報財政部,并單獨附列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具體表式見附表一)。財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復中保集團,并抄送子公司。財政部批復中保集團的財務計劃分為中保集團本級、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五部分。
財政部主要批復業務管理費用率(或費用額)、實現利潤、預交財政、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含在建工程及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下同)、呆帳準備金和投資風險準備金的提取以及壞帳、投資風險損失核銷等計劃指標。
第三條財政部對中保集團本級的業務管理費實行絕對額控制辦法,由財政部核定業務管理費的總額;對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子公司的業務管理費實行業務管理費用率控制辦法,由財政部依據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子公司申報的財務計劃,核定其業務管理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業務管理費用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管理費用率=業務管理費÷(營業收入+投資收益)×100%營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追償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益、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轉回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
中保集團本級在財政部核定的所屬企事業單位總的業務管理費用率之內分別核定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業務管理費用率(或費用額),不得超額分配;子公司在財政部核定的業務管理費用率指標內分別確定分支機構和子公司本級以及直屬機構的業務管理費用率,不得超額分配。
第四條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含掛靠的事業單位),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其中:中保集團本級直屬的事業單位和子公司本級直屬的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應分別經中保集團本級、子公司本級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核定;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其財務預算、決算及補助、上繳金額的確定,經省分公司審核后,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中保集團系統所屬企業(含掛靠的企業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及相應的財務制度,所得稅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其中:中保集團本級直屬的企業和子公司本級直屬的企業,其財務計劃應分別經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本級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年度決算分別由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本級審核匯總后,與企業決算一起報財政部審批;對子公司所屬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其財務計劃、會計決算及稅后利潤分配方案經分公司審核后報專員辦,專員辦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進行核批,并將核批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財政部批復的當年預交財政計劃,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必須按季預繳,均衡入庫。年度決算批復后,中保集團本級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項在下年預交財政計劃執行時補交或抵交。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之前,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貸款業務,劃歸各子公司后,呆帳準備金的計提與核銷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貸款呆帳由當地專員辦審查并報省級專員辦審核確認后,由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按規定進行核銷;子公司本級的貸款呆帳先報中保集團核實,并由中保集團匯總上報財政部審核后,具體辦理核銷手續,中保集團和子公司核銷呆帳的文件應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業、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縣支公司)的投資和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直接辦理的投資,分別由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業、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縣支公司)、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計提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條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核銷計劃,由財政部在審批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的年度財務計劃中核定下達。在財政部批準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核銷計劃數和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達的壞帳、投資風險損失核銷分解指標內,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單個企業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經專員辦審核后上報財政部審批;500萬元以下的,由專員辦審批后報財政部備案;中保集團本級、中保財產、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級、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及其直屬機構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不論金額大小,一律報財政部審批。經財政部門審批的壞帳損失、投資風險損失分別在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當年成本。
第十條財政部對固定資產購建資金按年度實行絕對額控制。財政部會商中保集團對子公司下達固定資產購建資金指標。
一、固定資產當年購建資金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折舊額,嚴禁將購建的固定資產轉入帳外,以及通過掛往來帳等方式逃避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規??刂啤?/p>
二、年末考核固定資產當年購建資金規模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年固定資產購建資金規模=本年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額之
第十一條中保集團本級和子公司應分別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年度計劃,在兩個月之內將財務計劃指標分解落實到中保集團本級直屬機構、省級分公司、子公司本級和直屬機構,并組織和監督全系統財務計劃的實施。中保集團本級分解下達的財務計劃應抄報財政部備案;子公司系統的財務計劃分配方案應抄報財政部備案,子公司下達各地分公司財務計劃指標,以及撥付給地方分公司的專項資金(包括宣傳費、防災費等),必須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十二條財政部批復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一般不得調整。如國務院決定的重大政策或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計劃執行,確需調整計劃的,由中保集團于當年10月底之前上報財政部,子公司應通過中保集團向財政部上報。財政部根據各公司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在11月底之前適當調整財務計劃指標。未經財政部批準,仍應按原計劃執行。
年度預繳指標亦同。
第十三條中保集團及其子公司需要變更注冊資本的,應事先報財政部審查批復后,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注冊資本變更后,報財政部備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需要變更注冊資本,應事先報當地專員辦審批后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注冊資本變更后,報省專員辦備案。
子公司實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時,涉及的財務問題應按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四條中保集團負責制定中保集團本級(包括所屬企事業)和子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原則,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報財政部。財政部于11月底批復中保集團,抄送各子公司。具體分配方案,財政部在批復年度財務決算時予以批復。
子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造后,應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決定稅后利潤分配,對屬于中央財政的稅后利潤分紅的再分配方案,按財政部批復的分配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中保集團本級可按規定向子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收取管理費。年度管理費收取額由財政部審批中保集團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時核定。
中保集團本級收取管理費用后,不再參與子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稅后利潤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費應抄送當地專員辦。子公司和中保集團本級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子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造后,中保集團停止收取管理費,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直接分享投資者稅后利潤分配。
第十六條中保集團負責整個集團的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編報并附列中保集團包括中保集團本級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考核指標,在上報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同時,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子公司擬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之前,應就有關財務及核算問題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后,再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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