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制度

時間:2022-01-15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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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航道管理和養護,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交通部門管理的內河航道上航行、作業的各種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除第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繳納航道養護費(以下簡稱航養費)。

第三條航養費由交通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下列船舶免征航養費:

(一)執行國防、治安、消防、救護、防洪、搶險任務以及從事漁業捕撈、檢疫、醫療、環保監測、科學查勘、教學、體育活動的船舶;

(二)交通部門從事航道維護和管理、港航監督、救助打撈、鉆探、測量的船舶;

(三)經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核準免征的船舶。

本條所指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不免征航養費。

第五條航養費依照下列標準按月或季度計征:

(一)營業性運輸船舶,按其運費收入的8%計征航養費;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自然條件較差,養護工作繁重,確需提高費率的,須經交通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審核后,聯合報請國務院批準;

對難以準確反映運費和水上作業收入的船舶,按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千瓦,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費率標準擇大者計征;

(二)非營業性運輸船舶,按其總噸或載重噸、客位、千瓦,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費率標準擇大者計征。如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本條(一)款規定計征;

(三)竹木排筏、浮運物體按立方米(噸)公里,比照營業性運輸船舶的航養費費率標準計征;

(四)對外國籍和港澳臺籍的船舶,比照國內船舶相同人民幣收費標準計征外幣或外匯人民幣,匯率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航養費原則上由船舶、竹木排筏、浮運物體所有者或經營者負責繳納,生產單位和個體(聯戶)繳納的航養費列入成本開支,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航養費列入經費開支。

第七條航養費由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征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航行船舶、竹木排筏、浮運物體的航養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征:

(一)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上起運客貨的營業性和非營業性船舶,由該航道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航養費征收單位按通過該航段里程和當地的航養費費率計征航養費。但對起、迄地均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營運的營業性和非營業性船舶的航養費,由客貨起運港全程一次征收;

(二)固定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營運、施工作業一個月以上的船舶,由船舶營運、施工作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航養費;營運、施工作業一個月以下的船舶,由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征收航養費;

(三)對于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籍過境或卸客貨的船舶,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再征收航養費。如過境船舶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籍船舶到達很多,可通過協商,由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定期撥給過境或到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定款額的航養費,作為航道養護之用;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竹木排筏或浮運物體,應分別按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和通過的航段里程計征航養費;

(五)船籍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計征航養費時,憑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效繳訖憑證抵扣,不得重復征收。

第八條征收的航養費必須貫徹統收統支、??顚S玫脑瓌t,全部用于航道的養護管理。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以后年度繼續使用,不許挪作他用。

第九條航養費使用范圍如下:

(一)養護工程費:包括維護航道的測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礙、整治建筑物維修等養護工程費,航標、絞灘等助航設施的設置、維護費,航道設施的一般水毀修復費,航道工程船舶及機具設備保養修理費,段、站(臺)房屋修建費,養護工程的小型船艇、機具設備和儀器購置費,航道改善工程費;

(二)養護事業費:包括行政管理費,養護職工住房修建費,養護的科研、教育費,通信設施費,航道普查費,航道保護管理費,征收業務費;

(三)養護其他費:包括離、退休人員費及撫恤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等。

第十條航養費用于養護工程方面的費用比例,原則上不低于航養費總支出的80%,同時要首先確保養護工程的需要。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就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工作的需要,全面安排,綜合平衡,編制年度航道養護計劃和相應的燃、材料供應計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經委審核批準后,下達執行,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編制航養費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核定,并報送交通部、財政部備案。航道管理單位應按期編報航養費決算,經交通廳(局)審查后送財政廳(局)審批,年度決算在匯送財政廳(局)的同時,應抄報交通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航養費的會計制度,由交通部、財政部共同制定。

建立航養費收支及管理情況的內部審計制度。各級航道主管部門應對所轄范圍的航養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同級審計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航養費征收單位應健全制度,必須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航養費的征收,做到應征不漏。征收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有交通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征費稽查證》,佩戴“中國航道征費”胸章(式樣見附件一),必須遵守各項航道征費管理規章,秉公辦事,不得亂收費、亂罰款和營私舞弊。

各征收航養費單位在收到航養費時,應同時向繳費單位和船舶核發航養費“統繳證”和單船“繳訖證”,各種繳(免)費憑證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按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統一規定的式樣印制、核發(式樣見附件二);航養費繳費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統一規定的式樣(式樣見附件二)印制、核發。

第十五條各種船舶、竹木排筏、浮運物體所有者或經營者應按規定主動繳納航養費,不得拖欠、拒繳,并須隨船攜帶繳(免)費憑證,以備檢查。對漏繳、欠繳、逃繳、拒繳航養費或瞞報營運收入者,各地征收部門除有權追繳費款外,每遲交一天加收應繳航養費額千分之五以內的滯納金,并視情節可處以應繳費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滯納金和罰款收入納入航養費收入一并管理。

對假報運輸性質、涂改、轉借繳(免)費憑征者,除按上款處罰外,征收部門有權收繳其繳(免)費憑證。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或處罰不服的,必須先按征收單位的決定繳費,然后可以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航養費征收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財政廳(局)和物價局(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共同擬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備案。

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負責管理養護的內河入海口和沿海航道,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并計征航道養護費。

交通部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轄航道的航養費征收和使用辦法實施細則,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制定。

長江干線航道的航養費按一九九一年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的《關于調整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費率的通知)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四年交通部、財政部頒發的《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