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巡查工作制度
時間:2022-01-17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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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統計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工作的聯系與溝通,加強對政府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機構,列入國家統計局的巡查對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
(二)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三條下列事項,列入巡查內容: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領導班子建設情況,以及調查總隊干部管理情況。
(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國家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統計數據質量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五)中央級統計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國家統計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四條根據巡查對象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既可以進行綜合巡查,也可以進行專項巡查。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每年選擇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調查總隊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巡查。
第六條巡查工作必須按計劃進行。巡查工作計劃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巡查對象。
(二)巡查時間。
(三)巡查工作任務。
(四)巡查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計劃必須經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條巡查組組長由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巡查組組成人員以巡查專員為主,并根據巡查工作任務從國家統計局及各調查總隊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中選調業務骨干參加。
第八條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進行:
(一)下發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對象開展自查。
(二)巡查小組進行現場檢查
1.聽取自查情況匯報;
2.召開有關座談會;
3.進行必要的個別談話;
4.查閱有關資料;
5.深入基層進行檢查;
6.其他必要的檢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結束時,由巡查組與巡查對象領導班子交換意見,溝通有關情況。
(四)巡查組將巡查工作的情況、問題和建議,形成巡查報告,在巡查結束后一周內報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領導小組。
(五)巡查組根據巡查情況,擬定《統計巡查意見書》,報經局領導審批后,在巡查結束兩周內向巡查對象進行反饋。巡查對象應在接到《統計巡查意見書》后兩個月內向國家統計局報告反饋意見落實情況。
(六)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違反法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巡查組在巡查工作中,應當認真聽取巡查對象對國家統計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國家統計局巡查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向有關單位反饋。有關單位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必要時向巡查對象反饋。
第十條巡查組執行巡查工作計劃范圍內的任務,不干涉巡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時,可以要求巡查對象有關領導和人員予以回避。
第十一條實行巡查工作責任制,巡查組對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報告負責。巡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巡查情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謹言慎行,廉潔奉公。
第十二條巡查對象和有關工作人員,有權對巡查組或巡查組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國家統計局舉報。國家統計局應當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國家統計局設立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巡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巡查的日常工作由紀檢監察局負責。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巡查工作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國統字〔2003〕3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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