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20 0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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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規章制度

一、行政事務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審判質量,確保司法公正,應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

第二條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以各部門組織學習和干警自學為主,全院集中學習為輔,每月集中學習2天。開會期間干警手機不得鳴叫,違者扣發政法津貼50元/次。

第三條鼓勵干警經院內批準參加法律專業的函授等提高學歷層次的報考、學習。

報考費用報銷:經院內同意報考一次錄取的,報名費、復習資料費報銷50%,往返交通費報銷100%,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4元、住宿費6元;報考未被錄取的,一切費用自理。在學學員必須嚴格按照學校要求參加學習,學雜費、資料費各報銷50%,往返交通費報銷100%,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4元、住宿費6元;考試不及格重新復習和補考的,復習和補考時間按事假處理,費用自理。

參加北京大學遠程教育獲得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院內一次性補助1500元。通過其他形式獲得法律專業本科學歷的,院內一次性補助1000元。

學歷教育中,享受過院內補助,且畢業后五年內因個人原因調離本院的,須返還院內補助過的各項學習費用。

第四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獲得資格證書的,院內一次性獎勵2500元;未獲得資格證書的,以參加復習培訓的實際天數扣發案件包干費。

第五條各類短期培訓按規定報銷。

(二)工作紀律制度

第六條全院干警必須堅決執行院黨組、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院務會作出的各項決定、規定,一切行動聽指揮。由院長、副院長和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監察室、立案庭交辦的事項和通知報送的數據、材料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報送,缺報或未按時報送的扣發部門主要負責人政法津貼100元/次。

本院對重大事項實行督辦制,督辦由院長簽批,承辦人未按要求辦理的,由監察室負責對承辦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各扣發政法津貼200元/件。

第七條上班實行簽到制,由政治處每天統計一次,每月通報一次。

上班不能按時簽到的,部門領導必須到政治處說明情況。

上班簽到提前簽者、代簽者和被代簽者每次分別扣發政法津貼20元。

超過15分鐘以遲到論,每次扣發政法津貼10元。

上班時間嚴禁辦理非工作內的事情,非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擅自外出的視為曠工,曠工半天扣發政法津貼50元。

有事、有病必須請假,請假一天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批,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簽批,部門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簽批。

假條簽批均須報政治處備案,無假條者按曠工處理。

干警下鄉、出差必須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下鄉、出差必須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否則按曠工處理。

對當年出全勤的干警,一次性獎勵500元。

第八條全院干警必須保持良好的儀表風紀,做到衣著得體,用語文明,舉止端莊,交往適度。

第九條工作日飲酒過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條嚴格執行中政委“四條禁令”、最高院“八不準”、省政府“公務員八條禁令”、省高院“六條辦案紀律”和法官法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一條未經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向院外任何部門或人員匯報、反映本院的案件情況。

對案件的評議、討論、執行、宣判及上級部署的重大行動,本院有關組織、人事等事項的決策尚未公布需要保密的,必須做好保密工作,如發生泄密事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年度內本部門干警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的,除對行為人扣發政法津貼300元,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對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扣發政法津貼200元,院長、分管副院長、政治處主任、紀檢組組長和監察室主任各扣發政法津貼100元,并取消該部門當年評選先進集體資格,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向院里作書面檢查。

年度內,干警在履職過程中發生犯罪行為的,對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免職處理,副院長、政治處主任、紀檢組組長和監察室主任向院里作書面檢查,院長向州中院和縣委作書面檢查。

第十三條各業務部門和案件承辦人依法應返還或退給當事人的錢物,須及時通知當事人領取,不能超過30天或挪作他用,否則視情節按挪用公款或貪污論處,部門負責人應嚴格帶頭執行。

第十四條全院干警要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各種勞動,搞好并保持辦公室及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打印材料須經辦公室或院領導簽批,否則不予打印。

第十六條非公務使用院印的,一律登記并由院領導簽批。

第十七條全院干警必須保證通訊暢通。部門負責人非工作時間非公務出縣外,必須向分管院領導報告。

有緊急情況,非網絡原因無法通知或聯系上而影響工作的,扣發當月通訊補助費。

第十八條凡屬本院車輛必須服從院里的管理和調配。

未經院里批準不得私自將本院車輛借給外單位和私人使用,違者扣發駕駛員(出借人)政法津貼100元/次。

雙休、節假日非公務用車須報分管領導,否則發生車損等問題將嚴肅處理。

任何時候嚴禁將本院車輛停放于歌舞廳等娛樂場所,違者扣發駕駛員政法津貼100元/次。

(三)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本院各部門必須認真遵守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和本院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各部門必須保證帳務清楚,院內每年組織人員對各業務庭、局財務審計一次。

第二十一條為服務本部門工作,庭、局開支500元以上的,自開支發生之日起7日內報分管領導簽批。

第二十二條各業務庭、局必須保證財務收支平衡,不準超支,否則,超支部分由業務庭、局主要負責人承擔50%,從本人工資中扣出,其余50%由該部門自行解決。

第二十三條凡出縣外辦案,須事先填報《外出辦案審批單》,向分管領導報告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二、黨組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體現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更好地發揮黨組的職能作用,強化內部管理,根據黨章的規定和按有關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十五條法院黨組的職能是在縣委的領導下,確保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貫徹落實,指導黨總支的工作,團結非黨干警,積極、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對法院內重大的審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人事管理等進行研究和決策。

第二十六條議事范圍有以下幾點: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和縣委及上級法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并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狠抓落實;

(二)討論通過本院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報告;

(三)按干管權限,討論決定干警的任免和確定擬請組織部門、人大審議任免事項;

(四)依照有關規定,討論決定院內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調動事項;

(五)根據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討論決定對干警的表彰、獎勵和懲處;

(六)討論通過涉及本院全局的教育管理制度;

(七)研究、布置和檢查本院黨、政、工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

(八)其他需經黨組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黨組書記外出時,由受委托的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會議。

第二十八條黨組議事采取先由有關部門、人員擬定方案,再提交黨組會討論決定的方式進行。

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五)項規定的事項,由政治處先廣泛征求各方意見,考核后,擬定方案提交黨組討論決定,并做好一切呈報等工作。

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由政治處、紀檢組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方案交黨組討論決定,并負責呈報等工作。

為獎優懲劣,加強部門負責人的履職能力,實行末位淘汰制。

年度內是否啟動末位淘汰由院黨組決定。

末位淘汰根據測評分值進行,測評分值為百分制(其中,干警測評分值占70分,分管院領導測評分值占15分,院長測評分值占15分),對測評分值處于末位的部門負責人予以淘汰,按組織程序作免職處理。

其他應由黨組討論的事項,由分管黨組成員報方案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黨組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需要及時討論決定的,黨組書記可隨時召開黨組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黨組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重大問題須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黨組會議須由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參加方可舉行,黨組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參會黨組成員通過方有效。

黨組會議事期間,各到會人員可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但形成決定、決議后,須無條件執行。列席人員在黨組會可以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黨組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應該傳達、貫徹、布置的,各黨組成員須按分工,分別及時傳達、貫徹、布置到所分管的部門,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定、決議,在執行中如果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黨組,由黨組決定是否復議。

第三十三條政治處、紀檢組應當好黨組的參謀、助手,對各部門執行黨組決定、決議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三十四條黨組成員須自覺參加所在黨支部過組織生活,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黨組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兩次,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題學習活動。

民主生活會前,由紀檢組、政治處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和建議,并邀請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領導列席會議監督指導。

第三十五條黨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保守秘密。

三、審判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條為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內部最高審判組織的作用,確保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審判任務,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七條審判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于當月全院干警學習結束的次日召開,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

第三十八條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院長外出時,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主持。

第三十九條審判委員會須有過半數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審判委員會負責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審判委員會應加強對審判工作經驗的總結,對本院業務工作的開展帶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問題進行研究。

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各業務庭局和承辦人員必須執行,分管院領導對執行情況予以監督。

第四十一條案件事實的認定由合議庭(承辦人)負責,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范圍參照本院《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第六條執行。

第四十二條各業務庭局需要討論的案件,必須在每次開會前兩天向分管院領導匯報,分管院領導認為確需討論的,由主審法官寫出審理報告,在討論時送審判委員會委員各一份。

第四十三條審判委員會委員、案件匯報人員和列席人員必須遵守案件保密制度,不準將案件的討論情況泄露給他人,否則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四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承辦人)和匯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參會,并由匯報部門安排人員記錄,討論完畢由參會委員在筆錄上簽名。

四、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為了加強本院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院領導班子、各部門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部署的貫徹落實,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參照《云南省法院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部署安排,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目標管理,開展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獎懲。

第四十七條實施黨風廉政建設,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協調,其他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院的方針,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發生問題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黨組書記(院長)對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院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責任。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掌握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情況,及時聽取有關工作的報告,結合法院工作實際,研究貫徹縣委和上級法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工作的決策及部署。

(二)結合法院開展的各種改革,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司法人員腐敗現象的方案、措施。

(三)對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組織召開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發現和解決領導班子中存在的問題。

(四)領導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深入持久地抓好反腐敗工作,加強組織協調,解決紀檢、監察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五)發揮表率作用,帶頭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和審判紀律。教育、監督家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

第四十九條黨組成員、副院長根據分工,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協助黨組書記(院長)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組織分管部門貫徹落實院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二)調查、研究分管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督促分管部門落實。

(三)發揮表率作用,帶頭執行反對奢侈浪費等有關規定。發現自己的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向組織報告。

第五十條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職責范圍如下:

(一)結合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實際,采取措施,保證院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實。

(二)定期研究分析職責范圍內干警的紀律作風狀況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活動。

(三)經常檢查、督促職責范圍內的干警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和審判紀律的情況。認真對待當事人和其他群眾的反映,發現有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律師的吃請、收受禮品、參加影響公務的娛樂活動的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違紀苗頭和傾向性問題。

(四)支持、配合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的規定,及時報告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

(五)定期向分管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五十一條紀檢組、監察室、政治處、院黨總支的負責人,除執行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根據其所在部門的工作特點承擔以下責任: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人在院黨組的領導下,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工作;提出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的建議;督促檢查各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的落實;組織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政治處負責人在院黨組領導下,要結合本院實際,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符合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的干部培養、選拔、任用的規章制度;會同紀檢組、監察室組織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和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其他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

院黨總支要按照縣直屬機關工委和院黨組的部署,組織黨員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的學習教育;對本院黨員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本院黨員違法違紀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工作。

第五十二條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意見要作說明。

第五十三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要與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第五十四條考核人員應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對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己私Y束后,對被考核對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作出綜合評價。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確定??己私Y果應向被考核對象反饋。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人事任免、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年度內考核結果為“優秀”且成績突出的部門,設一、二、三等獎予以表彰獎勵;年度內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對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并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所布置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的工作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二)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枉法裁判以及違反財務制度,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三)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十二條和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積極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影響的;

(二)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報告,主動揭發,配合查處,積極整改,效果明顯的。

第五十七條根據上級法院要求,建立法官、干警廉政檔案,由監察室負責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院黨組每年按要求向縣紀委和上級法院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九條為充分發揮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切實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條本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遵循“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各部門對涉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應該建立臺帳,以備考核時有據可查。

第六十二條各部門應設至少一名兼職綜治工作信息聯絡員,保持與綜治領導小組的經常性聯系,并積極撰寫如何抓好綜治工作的調研文章交政治處(以《彌勒審判》采用為準)。

第六十三條各業務部門應結合案件情況,積極認真開展司法建議活動,促進有關單位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隱患。

第六十四條本院內部安全防范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每半年開展一次內部安全防范大檢查,及時整改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十五條本院干警要切實擔負起對家屬法制教育的責任,做到干警及家屬無違法犯罪。

干警及家屬中有吸毒人員的,由政治處制定措施予以幫戒。

干警及家屬中有違法、刑釋解教人員的,由政治處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幫教實施方案和措施,使幫教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第六十六條本院綜治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部門綜治工作的開展情況半年檢查一次,年終進行考核總結。

六、新聞暨宣傳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的新聞工作是黨和國家新聞宣傳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審判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樹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新聞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通過主動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信息,闡明審判工作的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表達正確的立場和觀點,營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新聞輿論環境。

第六十九條新聞工作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新聞歸口管理。

新聞發言人代表本院新聞。

本院政治處兼屬新聞機構和新聞的歸口管理部門,其既是處理日常新聞事務的工作機構,也是新聞發言人的具體辦事機構。

本院設立新聞發言人,由政治處主任擔任。負責接受媒體記者常規性采訪,代表本院對外新聞,主持召開新聞會。新聞發言人可以自行主持新聞,也可以邀請有關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新聞。

第七十條政治處承擔以下具體的新聞宣傳工作:

(一)負責本院有關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司法改革等重大事項的對外宣傳工作;

(二)負責對本院各部門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

(三)負責《彌勒審判》的組稿、編輯和印制工作;

(四)負責與外部新聞媒體的工作聯系;

(五)負責新聞事項的審查、新聞稿的擬寫、新聞會的組織與實施;

(六)負責外投稿件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本院各類重要會議、活動的攝影、攝像工作;

(八)負責上級法院有關案例的聯絡報送工作,以及《彌勒年鑒》有關圖片的文字資料的收集、整理、撰寫和提供。

(九)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新聞的主要內容:

(一)介紹本院的有關工作,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司法政策的執行情況及進展;

(二)本院的先進典型事跡,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舉措;

(三)各類大案要案及社會關注案件的審理情況;

(四)針對外界對法院工作所產生的誤解、疑慮,以及歪曲和謠言,通過及時權威信息,解疑釋惑,澄清事實,駁斥謠言;

(五)其他需向社會公布的法院信息。

第七十二條新聞的形式包括舉行新聞會,背景吹風會,組織記者集體采訪、單獨采訪,以法院新聞發言人的名義新聞公報、聲明、談話,答復記者的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問詢,通過本院網站新聞信息等。

新聞會主要重大案件、專項審判工作及法院改革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新聞。新聞會由本院新聞發言人,并回答記者提問,可以邀請主管領導參加。

新聞通報會主要向各新聞媒體通報法院需要對外宣傳的工作動態、社會關注的具體案件或事項,以及在宣傳報道中統一的口徑、尺度和應注意的問題等。實行新聞通報例會及臨時會議相結合的方式。

記者招待會主要就法院綜合性工作或某些重大事項等答記者問,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記者招待會由政治處統一主持,由本院新聞發言人和相關院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參加??筛鶕侣剝热莸男枰?,建議有關人員參加記者招待會,回答記者的提問。

第七十三條新聞媒體提出采訪請求的,要積極創造條件,提供方便,由政治處統一協調和安排;未經有關院領導批準,其他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單位、職務名義接受記者采訪或向新聞單位提供稿件。

屬于全院性工作、活動需要新聞的,由政治處根據院黨組的指示組織落實;審判業務庭、室及其他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新聞的,應提前一星期將相關材料送政治處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院領導決定。

第七十四條新聞工作應嚴格遵守新聞宣傳紀律和法院工作紀律。

承辦案件的法官在征得有關領導和新聞發言人同意后,可以與承辦案件相關的信息,但所的新聞信息必須確保不超出合理的限度,不得影響到未決案件的正常處理,不得有損公共利益或應當保護的私人利益。

第七十五條以下內容一律不得: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

(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未成年當事人身份的各種資料;

(三)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除審判結果和必須的事實、理由以外的其他內容;

(四)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情況及上下級法院的內部函件;

(五)未經有關部門或領導批準的刑事審判綜合性數據;

(六)對死刑案件報道要慎重,驗明正身、執行死刑前后及刑場的照片嚴禁對外披露。

第七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發和敏感事件、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要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并經本院領導審定后,嚴格按照口徑進行。

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作為案情源頭的管理責任部門,對重大、敏感或容易引起負面影響的案件、事件,除了應及時主動報告分管領導和通報政治處,由院領導向縣委宣傳部、政法委及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外,合議庭、主審法官和執行人員應對案件審理、執行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制作、送達過程嚴加控制,從源頭上杜絕違規報道司法案件的情況發生。

嚴格遵守關于新聞宣傳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紀律要求,對因向媒體提供不適當新聞來源、處理突發涉法新聞事件不及時、不妥當,造成工作被動和嚴重不良影響的,除本院作嚴肅處理外,還將交由上級法院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十七條《彌勒審判》是立足本院審判工作實際,重點反映本院內部管理和文化建設,研究司法領域實務問題的內部刊物。

彌勒法院網站是在院黨組的領導下,依托《彌勒審判》編委會開展工作,是本院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因特網進行形象推廣媒體宣傳,對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電子信息平臺。

第七十八條各部門要加強信息聯絡工作。信息聯絡工作是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彌勒審判》和彌勒法院網站擴大信息量、提高信息質量的重要途徑。

第七十九條各部門要充分重視信息聯絡的重要性,將信息聯絡工作列入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形成部門負責人親自抓,聯絡員具體落實的局面。

各部門應確定一名熱愛宣傳工作、熟悉審判業務、有一定寫作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的干警為信息聯絡員,并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信息聯絡員工作變動的應當及時調整。

政治處對信息聯絡工作的開展情況定期進行通報。

第八十條信息聯絡員的職責:

(一)負責《彌勒審判》和網站信息及相關事項的聯絡工作;

(二)負責采編、收集本部門人員撰寫的稿件,并向政治處報送;

(三)負責收集本部門人員對《彌勒審判》和網站的改進建議,并及時向政治處報送;

(四)負責對《彌勒審判》和網站編輯交辦的事項及時安排落實。需要本部門其他人員完成的,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并負責督促完成;

(五)負責對本部門的信息采編和使用情況進行登記統計。

第八十一條《彌勒審判》和網站信息主要包括發生在法院或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重大新聞、重大案件、重要社情民意方面的宣傳信息,法院各項工作的先進經驗、調研成果以及在審判工作方面的理論探索等各類信息。主要有:

(一)各項工作的圖片新聞、動態信息以及社會各界關注、有教育意義的案件的審判、執行情況;

(二)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和法院改革等方面的進展情況;

(三)關于法律學術性質的理論調研文章;

(四)公開審理案件的開庭信息、執行信息以及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供司法為民服務和各類法律援助的相關信息;

(六)可公開的優秀法律文書;

(七)干警文學作品和攝影作品;

(八)單位及個人先進事跡;

(九)其他需要及時報道的重要信息。

第八十二條信息聯絡要求對已經發生的信息要即時報送,不遲報、漏報;對重大活動的信息應提前通知政治處。對重大、緊急信息遲報、漏報、瞞報的部門,特別是失去宣傳時機或影響法院的整體宣傳效果的部門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十三條實行信息、宣傳、調研目標責任制。

《彌勒審判》年采用稿件數為各部門人均1篇,4人以上的部門須于雙月10日以前至少報送1篇到政治處。

審判業務部門每月至少報送一篇示范性案例(此目標任務不在《彌勒審判》采用量之列)。

第八十四條年采用量完不成或未按期報送稿件的,扣發部門主要負責人政法津貼100元/篇。

第八十五條對外宣傳實行政治處推薦與干警個人投稿相結合。

政治處從干警來稿中選取有價值的稿件向相關媒體投稿。

干警對外投稿須經政治處審核,并加蓋“新聞宣傳發稿專用章”。

第八十六條外投稿件被縣級媒體采用的,本院給予稿酬的2倍獎勵;被州級媒體采用的,給予稿酬的4倍獎勵;被省級媒體采用的,給予稿酬的5倍獎勵;被國家級媒體采用的,給予稿酬的6倍獎勵。

本院以稿酬匯款單或用稿通知書為依據予以獎勵。

第八十七條各部門信息宣傳工作根據完成任務情況和外投稿件采用情況每年評比一次,由檢查組年終檢查考核。

經考核,評選出“信息宣傳工作先進集體”和“優秀信息聯絡員”各三名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十八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門和信息聯絡員,取消本年度的信息評優資格,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重大事件等緊急信息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故意編報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發生涉密信息失、泄密事件的;

(四)對《彌勒審判》和網站編輯交辦的事項,故意拖延不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信訪接待工作制度

第八十九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充分發揮信訪工作在審判工作中的重要職能作用,確保信訪工作公正高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踐,規定本制度。

第九十條認真處理群眾來信。信訪工作人員對來信應做到分門別類,編號登記,依法及時處理

(一)屬于本院受理范圍的告訴來信,立案庭應及時審查立案;不屬于本院受理范圍的,轉有關單位辦理并通知來信人。

(二)屬于本院受理范圍的申訴、申請再審的來信,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申訴有道理的,通過申訴復查程序決定是否立卷審查;對明顯無理的,函復來信人服判息訴;不屬于本院受理范圍的應及時轉處。

(三)對檢舉、揭發本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來信,轉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屬于催辦案件的來信,轉本院相關庭室辦理。

(五)屬于非訴訟來信,及時轉送有關部門辦理并通知來信人。

(六)屬于地址不詳,內容不清,訴訟請求不明確的來信,經登記造冊后,定期銷毀。

第九十一條認真接待群眾來訪。信訪接待人員接待來訪者時,應當恪盡職守,遵守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禁用審判忌語,做到熱情、文明接待,耐心細致解答;做好思想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分門別類,依法處理。

(一)屬于本院辦理的告訴來訪,由立案庭負責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二)屬于本院辦理的申訴、申請再審來訪,由立案庭按照有關程序審查辦理。

(三)不屬于本院辦理的告訴、申訴、申請再審的來訪,應告知其由有關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門辦理。

(四)對無理申訴的來訪人應做到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和勸導等工作;對確屬無理纏訴或暴力申訴,嚴重干擾辦公秩序的,應當采取果斷措施加以控制,及時報告院領導,依法定程序嚴肅處理。

(五)對本院有關庭室或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或者檢舉、揭發本院干警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來訪,告訴其直接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第九十二條認真做好院長接待日工作。

(一)本院院長接待日定為每月15日上午(遇節假日順延)。

(二)院長接待日一般由副院長輪流接訪。院長接待日的組織、安排、登記及反饋工作由立案庭負責。

(三)院長接待時,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對于不能當場答復的,則應批示有關庭室限期辦理,并告知來訪者。

(四)在接訪中,接訪院長可視來訪者所反映的問題,召集相關業務庭的審判人員傾聽來訪人的反映,作必要的解釋或答復。

(五)接受交辦的庭室應于5日內將接訪交辦的結果報送立案庭,立案庭匯總后應及時報送院長。

第九十三條對下列信訪情況,接訪人員應及時填寫《重要信訪摘報》,呈送分管院長批閱。

(一)案情重大的告訴。

(二)檢舉、揭發重大犯罪線索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反映人民法院正審理的案件明顯違反法律程序或回避制度的。

(四)影響較大的集體來訪。

第九十四條立案庭根據各庭室職能分工轉給其他庭室處理的信訪件,承辦庭應當接受并認真辦理,及時回復辦理結果。對承辦庭拖延或未及時辦理的,立案庭要及時催辦或報請院領導督辦。

第九十五條立案庭應認真辦理黨委、人大、上級法院和本院領導批辦、督辦、催辦、交辦應回報結果的信訪案件,在限定的期限內辦結并反饋;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在期限內書面報告不能辦結的原因。

第九十六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批評、建議或提案由院領導指定辦理,承辦庭(承辦人)應在指定期限內盡快辦結并反饋。

第九十七條立案庭應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政法各部門的信訪工作聯系,建立信息動態通報制度,確保信訪工作信息暢通。

第九十八條信訪工作人員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應當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或擴大,并及時報告領導,同時通報有關機關。

第九十九條接待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

八、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百條為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不發生失密、泄密案件,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零一條在文書處理工作中,收文、發文、分送、傳遞、借閱、移交、銷毀等各個環節都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登記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續,件件有落實,以使文件在收進、發出、處理和運轉的過程都有一個記載和依據。

第一百零二條涉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親戚朋友面前談及秘密;不得在私人通信中談及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漏秘密,以權謀私。

第一百零三條審判人員不得對外泄漏未宣判案件的案情和結果。

第一百零四條審判人員外出辦案時必須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不得隨意寄存或交給他人保管。

第一百零五條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出席委員和列席人員必須關閉手機,討論案件的情況不得向外擴散。

第一百零六條合議庭評議案件的情況,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不得外傳。

第一百零七條院黨組開會研究重大問題,參會人員和列席人員不得擅自向外擴散會議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涉及保密的事項不得在電話上請示或匯報。

第一百零九條為做好我院保密要害部門保密工作,確定辦公室和政治處為保密要害部門,檔案室、打印室、計算機機房為要害部位。

第一百一十條辦公室、監察室和政治處檔案由專人管理,各種文件及人事、政工檔案應嚴格保管,做到不亂放,不遺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檔案室保密管理必須遵守下列制度:

(一)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制度。遵紀守法,維護黨和國家的秘密;

(二)嚴格按照檔案文件密級劃分范圍。采取保密措施,對不同密級范圍的檔案采取相應的保管措施和借閱制度;

(三)對檔案內容不該說的絕對不說;不該借閱的,絕對不借閱;不該抄錄、復制的,絕對不抄錄、復制;

(四)在公共場所、私人信件、普通電話、家庭、子女、親友中不談論涉密檔案的內容;

(五)發現失密、泄密情況,應及時報告領導,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打印室保密管理必須遵守下列制度:

(一)打字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傳播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嚴禁將涉密文件、材料拿到院外打印;

(三)對產生的蠟紙、清樣、廢頁,應妥善保管,及時監督銷毀;

(四)復制涉密文件,必須先經原制文單位方可復制;

(五)發現文件材料丟失和泄密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保密部門報告,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計算機機房保密管理必須遵守下列制度:

(一)機房內計算機等設備屬涉密系統,非機房工作人員,未經院保密領導小組批準不得進入機房。因特殊情況需要接待外來人員,應經院保密小組領導批準;

(二)機房接受的涉密工作,應由接受的專人負責處理;

(三)儲存于機內的涉密資料不得隨意展示。特殊需要保密的事項,機內采取只供專人閱看的保密措施;

(四)凡打印有涉密項目的廢紙、報表不得隨意亂扔,應交給機房管理員統一銷毀處理;

(五)機房管理人員對進入機房的人員的活動,有權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確保機房的保密安全。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為準。

九、檔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為加強和規范本院的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本制度所稱的檔案,是指本院不同時期在審判、行政、人事、會計、基建等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不同形式的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院的檔案工作隸屬院辦公室領導,接受上級法院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檔案管理員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加強有關檔案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鉆研業務,拓寬知識面,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技能。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收集、整理、保管、統計本院的全部檔案,并積極有效地開展利用和編研工作,為本院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務。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做好各類檔案的接收、檢查、歸檔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有權監督和指導本院各部門檔案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條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已入庫的檔案進行認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丟失、損壞、褪變等情況,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及時解決,以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泄露已入庫的各類檔案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檔案管理人員因工作變動,應辦理好檔案的交接手續。

立卷歸檔

第一百二十一條歸檔的材料必須是原件,只有在原件不便獲得時才能為復制件,且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也不得放入卷底。

第一百二十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判決結案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結案的訴訟檔案應當分列正、副卷。

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檔案材料的排列順序、裝訂、編寫頁碼等從其規定,而訴訟檔案材料的排列順序、裝訂、編寫頁碼等應按《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本院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當年審結和執結的各類訴訟檔案必須按年度、案號順序造冊登記,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督促移交,并于次年6月30日前移交完畢,逾期未移交的,每件每日扣發部門主要負責人政法津貼1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各業務部門在移交各類卷宗的同時應將收案或結案登記本原件一并移交,所移交的卷宗須與收案或結案登記本上的案件相一致,以便檔案管理人員督查移交入庫。

檔案的利用

第一百二十六條在本院訴訟過的單位或個人需要本院裁判文書進行訴訟的,須經院領導批準同意。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須持所在部門領導簽字的借卷單,借閱的檔案應自借出之日起30日內歸還。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須經院領導同意。

借閱人員調動工作時,應與檔案人員辦理清結手續后方能調離。

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單位部門借用本院檔案的,須持介紹信和身份證,經本院領導批準,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并在借閱期限內歸還。

檔案的銷毀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應由檔案鑒定小組進行鑒定。

對應當銷毀的訴訟檔案,由檔案鑒定小組編造清冊,提出銷毀報告,經院長批準,方可銷毀。

經鑒定和批準銷毀的訴訟檔案,應分別將卷內的裁判文書取出一份,按年度、類別、案號順序整理立卷,隨有關年度編號,永久保存。

第一百三十條銷毀檔案,應由二人以上共同負責,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注明“已銷毀”字樣和銷毀日期。銷毀報告和銷毀清冊按文書檔案的要求立卷歸檔。

十、計算機應用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條為加強計算機網絡管理,確保計算機網絡的安全運行,實現網絡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以充分發揮現代化辦公設施的作用,切實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我院各項審判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本院的計算機管理工作隸屬院政治處領導,接受上級法院計算機管理機構、同級計算機管理部門和縣委保密委及保密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一百三十三條政治處應切實履行計算機管理職責,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檢查工作,發現計算機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應按程序正確開機和關機,防止計算機被意外損壞。

第一百三十五條不可帶電插拔鍵盤、鼠標、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需進行插接或拔出計算機外圍設備時,必須先關掉外圍設備及主機電源,再進行插拔。

第一百三十六條需向軟盤驅動器插入或抽出軟盤時,應當在軟驅指示燈熄滅后,輕輕地推入或抽出軟盤,不可強行推入或抽出,以免損壞軟驅和軟盤。

第一百三十七條嚴禁在計算機上安裝、運行電腦游戲及其他與業務工作無關的軟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計算機使用人員應注重學習,掌握計算機應用的基本知識,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百三十九條計算機使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規操作,嚴禁無關人員操作計算機設備。

第一百四十條做好計算機用電安全防范工作,嚴禁帶電拆卸、搬動設備,帶電插拔信號線,工作完畢或下班后必須關閉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電源開關。

第一百四十一條嚴禁在計算機供電線路上使用電爐、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第一百四十二條注意計算機設備的防塵、防潮、防震、防靜電等,定期清掃設備外殼及工作環境,嚴禁將茶水、飲料及具有磁性的物品靠近計算機設備放置。

第一百四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遠距離搬動計算機,改變使用地點。

第一百四十四條應嚴格按規定做好各類數據備份,確保數據安全。

第一百四十五條使用外部帶入的軟盤、光盤、U盤、存儲卡、移動硬盤等存儲設備前要先用防病毒軟件檢測后方可使用。

第一百四十六條對新購置和配發的設備,經專業人員檢測后方可安裝運行,防止因質量引起問題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一百四十七條上級法院和其他部門下發的軟件和數據應進行檢測,防止病毒感染,未經專業技術人員檢測的軟盤和數據,嚴禁上機入網。

第一百四十八條嚴禁在計算機上玩游戲。

第一百四十九條嚴禁私自修改計算機重要信息和有關文檔資料,嚴禁有干擾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一百五十條未經分管領導批準,禁止將本院計算機以任何方式接入國際互聯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不得裝載有涉及本院工作秘密和審判秘密的數據。

第一百五十一條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證數據資料的安全可靠。未經分管領導批準,禁止將含有工作秘密的數據帶出本院或者上網。

第一百五十二條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計算機機房;計算機設備需要在本院修理的,必須有本院干警在場監修;需要帶出本院修理的,必須做好相關保密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如不按管理制度操作,造成計算機硬件損壞,由個人負經濟賠償責任;造成網絡癱瘓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