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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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縣人民政府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黨委的工作部署和為人民服務的具體措施落到實處,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蒲江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蒲江縣人民政府是蒲江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蒲江縣國家行政機關。縣人民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堅持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積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市政府的命令、決定、指示在全縣行政機關中貫徹實施,確保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開拓創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嚴格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和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提高執行力,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作風,深入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h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分管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h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決策,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縣長協商處理后,向縣長報告。

第八條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h長或副縣長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并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十一條縣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受縣長委托,協助縣長或副縣長承擔某些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縣政府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實行科學民主行政

第十三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四條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型項目和關系社會穩定及其他急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縣政府各部門提交縣政府討論決定的事項,事前必須充分準備,做好調查研究,提出的建議必須結合實際,切實可行。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縣的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由法制機構作法律分析。涉及各鄉鎮的應事前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相關部門的要在會前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如果協商意見不一致,需要由縣政府裁定的,主辦單位應如實反映意見分歧的主要問題。

第十六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一般應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重大決策應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h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政府責任意識,規范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縣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和完善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條各部門、各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部門以上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和鄉鎮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論證或組織起草,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自覺上級政府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或規范性文件,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加強全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部門、各鄉鎮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及時、準確政務信息,方便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六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制度。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承辦會務工作。

第三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全體成員,即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組成。

縣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鄉鎮政府負責同志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裳埧h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各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h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縣政治經濟形勢;

(三)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總結、部署縣政府的工作;

(五)討論通過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蒲江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蒲江縣財政預決算草案》;

(六)討論通過其它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問題;

(七)縣長認為需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h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與議題有關的縣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裳埧h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有關領導和縣人武部部長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h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決定并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決定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決定縣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由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

(五)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人事任免及獎懲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每周或不定期召開,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三條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根據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征求意見,檢查工作,研究協調處理有關業務問題。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及縣政府領導同志召開的會議,如需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通知新聞單位。涉及會議決定事項、領導講話要點等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重大問題請示縣長。凡需提交縣政府討論的材料,會前要經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實行全縣性會議審批制度。凡縣政府各部門要求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報縣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如確需鄉鎮的主要負責同志出席,須提前報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由政府辦公室向承辦部門回復。承辦部門即可印發會議通知。

第三十七條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各出席、列席人員必須嚴格按指定時間準時到會,不得遲到、早退、缺席。如確實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征得同意后由所在部門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參加。凡遲到或缺席者,由縣政府辦公室記錄在冊,年終作為該單位工作考核依據之一。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凡未要求傳達的和未作決定的事項不得傳達擴散。要求傳達的,必須按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傳達。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必須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少開會、開短會,注重實際效果,不搞形式主義。

第四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以及縣政府領導確定召開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承辦會務的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編制會議經費預算,送縣財政局核撥??h政府各部門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承辦部門承擔會議經費。

第七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一條縣政府的公文處理按照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政府、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實施。公文處理堅持精簡、及時、程序、質量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成都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各鄉鎮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發。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或重大突發性事件報告外,一律通過縣公文交換處理系統交換給縣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序辦理,不直接將書面材料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第四十四條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聯合發文。

第四十五條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意見、報告或報請縣政府批轉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主辦部門必須與協辦部門協商妥當,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報縣政府。如果協商仍未達到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縣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縣政府的各類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的辦公室不得直接向各鄉鎮政府正式行文。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各鄉鎮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確有需要的,應當經政府辦公室把關,報經分管副縣長批準,方可在文中注明“經縣政府同意”字樣。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和逐級上報制度。對搶險、救災、突發性事故、事件等急要事項和關系全縣大局的重大事項的上報工作,必須經縣政府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查同意方可行文上報。

第四十八條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送有關領導同志簽發。簽發文件的權限是:

(一)縣政府文件:

1、由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以及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縣長簽署;

2、屬于全局性、綜合性的文件以及報送省政府、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審批的公文,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3、屬于既有的方針政策范圍內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工作的,應送有關副縣長審核后由主管副縣長簽發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二)縣政府辦公室文件:

1、屬于縣政府授權以辦公室名義對各鄉鎮、縣政府各部門安排部署工作、轉發縣政府各部門意見的文件,經縣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

2、屬于辦公室職權范圍內的文件,由辦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簽發。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同志或委托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簽發。

第五十條對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文件,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應按程序負責審核,把好質量關。

第五十一條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專業會議,縣政府領導同志的講話已在會上印發的,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不再印發文件。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確需印發的,以《政務通報》印發。

第五十二條實行退文制度。公文材料必須符合公文規范要求,做到打印裝訂整齊、文面整潔。不得用手寫體,否則,視作廢材料處理。對不符合公文規范格式和領導要求的材料,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修改意見,退回辦文單位修改合格后方可報送。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加快辦公自動化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陬^或電話答復等方式可以處理的問題,一律不發文件。

第八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縣政府簽訂合同,是指縣政府縣長或經縣長書面授權委托的人代表縣政府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縣政府的合法權益。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文本盡量采用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文本。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縣長或經縣長書面授權委托的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和期限內,代表縣政府依法簽訂、變更、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協助縣政府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參與合同談判,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度和合同審核監管制度。合同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合同的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部門。合同審核監管部門是指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九章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領導同志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禮儀,盡量減少基層陪同人員??h政府各部門負責同志也要按此原則辦理。

第六十條為保證縣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大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鄉鎮召開的會議。

第六十一條各部門、各鄉鎮一般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h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意見報批。

第六十二條不得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及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進行商業廣告性祝賀活動。

第六十三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h政府組織或批準的重要會議和活動,要按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h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各種會議,需要報道的,應通知縣政府辦公室??h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要經領導審定。

第六十四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出訪,經縣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上報縣委常委會議審議。審議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縣政府各部門正職出訪,經縣外事辦審核,呈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后,報縣長批準,并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各部門副職出訪,經縣外事辦審核,經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后,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批準,并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官方人士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重要人員,由接待單位申報,經縣外事辦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縣政府辦公室,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

會見外國重要非官方人士,接待單位根據來蒲活動內容,向縣外事辦申報,經縣外事辦審核報批。

會見來訪的臺胞、重要華僑知名人士,接待單位分別向縣臺辦、僑辦申報。經縣臺辦、僑辦審核報批。

第十章督辦制度

第六十六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落實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和縣政府領導召開的現場辦公會、協調會議議定的事項,確保政令暢通。有關責任部門和鄉鎮要創造性地推動工作的開展,保證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實。

第六十七條對縣政府領導的工作批示或口頭交辦事項,按照“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辦,隨時了解掌握工作動態。工作不力或瀆職、失職造成工作失誤的將依據政紀的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十八條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工作事項以及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要確定領導,落實人員,按時按要求辦理,不得推諉,對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的,要主動說明原因和工作進展情況并提出建議性意見。

第十一章作風紀律

第六十九條縣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h政府組成人員應積極認真地參加縣委、縣政府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

第七十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堅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要堅持急事急辦原則,對職權范圍內的審批事項及時研究并在規定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第七十一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h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縣長助理外出,應將出發時間、地點及主要任務向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縣長報告??h長、副縣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縣政府辦公室。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第七十二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出勤考核,按時上下班,杜絕遲到、早退現象。嚴禁上班時間辦私事??h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要開展經常性抽查或突擊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考核單位目標依據之一。

第七十三條堅持值班制度??h政府各部門要堅持雙休日和節假日值班制度,做好突發事件、重大事件的收集、處理。實行部門領導節假日帶班制度,帶班期間要堅守崗位,履職到位??h政府辦公室負責加強檢查和情況通報。

第七十四條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建立和完善監督約束機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禁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污賄賂、徇私舞弊。

第七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六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