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治安條例

時間:2022-01-20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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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治安條例

1、校內的器材、資料等要有專人管理,管理員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并有切實的安全措施。

2、學校包場看電影、師生集會或節假期,治保會和各班要安排人員值班,看守公共財物和電話機。

3、各班的治保委員和寢室室長,經常觀察和掌握本班寢室的情況,如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治保會反映,或提出處理意見。

4、師生要隨時提高警惕,要注意做“四防”(防火、防毒、防盜、防特)工作,嚴禁任何人帶易燃物品和爆炸物進入學校,發現校內有可疑的人要過問,要提防壞人的破壞和行竊活動。

5、教室的鎖匙,必須專人保管,做到按時開門,閂門和鎖門。

6、師生不得隨便改換室內外電燈線,不能在電線上晾掛衣物,更不能用照明電燒電爐、取暖、熱水,以免發生事故。

7、師生的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單車應放在指定的地方。

8、師生不能在綜合樓與教學樓周圍踢足球、騎單車玩、打鳥和亂放鞭炮,上課、晚自習、熄燈后的時間內,師生不能大聲放收錄機或吵鬧,以免影響大家的工作和學習。

9、學生不能爬墻爬樹,或不經班主任同意到河、塘游泳。

10、不準與校外表現不好的學生或社會青年成團結伙、偷摸扒搶、刁弄是非、打架吵鬧,以免影響社會治安。

11、凡違反上述治安保衛條例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