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管理辦法
時間:2022-01-23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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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局非在編合同制人員的管理工作,協調勞動關系,更好地發揮合同工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蕪湖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局非正式編制(以下簡稱合同工)駕駛員、打字員、水電工、收發員、保潔員、門衛、及其他臨時聘用人員。
第二章合同工招聘
第三條招聘合同工或臨時人員,必須堅持先報批,再聘用原則。由用工部門(指市局機關科室、直屬機構、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用工的人數及條件,經用工部門的分管領導同意,由人事部門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條合同工招聘程序:
(一)合同工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擇優招聘。聘用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在資格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筆試、面試、政審、體檢和技能測試。
(二)擬招聘的合同工,必須符合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并與社會上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初次聘用的駕駛員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其他崗位的人員年齡為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合同用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且合同工的最大年齡為男55周歲、女50周歲。
(四)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由用工部門與聘用合同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工作內容、福利待遇、勞動紀律、違約責任、解聘辭退等內容。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續用續簽。初次用工試用期為三個月。
第六條所簽《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門、合同工本人各一份,報人事部門備案一份。
第七條用工部門未經批準,擅自用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產生糾紛,由用工部門負責,部門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章合同工的勞動報酬、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經市局統一批準招聘的合同工,享有以下待遇:
(一)初聘的駕駛員,月基本工資500元,每工作滿一周年,增加30元,月最高工資標準為740元;獎金200元;每工作滿一周年,增加20元,月最高獎金標準為360元。
(二)駕駛員全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發年終安全獎1200元。
(三)打字員、水電工、餐廳服務員,月工資700元。
(四)收發員、保潔員等其他崗位月工資550元。
(五)因特殊需要安排加班的,須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經用工部門批準的,按下列標準發放加班工資:
1.駕駛員節假日、休息日因公出車,離開蕪湖市區到三縣的,每天發加班費10元;出差到三縣以外的,每天發加班費30元;
2.其他崗位人員因工作需要,安排節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每天發加班費10元。
第九條端午節、中秋節各發200元慰問費;春節發600元慰問費。
第十條市局按照規定為駕駛員、打字員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參保基數以月平均工資900元(基本工資加獎金)為標準,按比例計算繳納,應由個人承擔的各項保險費每月由財務管理科從其工資中扣繳。
第十一條合同工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險內容的調整,由人事部門根據有關政策適時提出,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合同工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用工部門要根據合同工崗位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合同工必須服從用工部門的管理,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合同工不得在工作的場所內拖家帶口居住、燒飯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它活動。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保障合同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條人事部門要負責檢查、監督工作,用工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按“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按季考核,并與收入掛鉤。
第十六條考核方式:民主測評與考核完成任務相結合。
(一)合同工崗位的民主測評“滿意”率應在85%以上。
(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要細化指標逐項考核。
第五章合同工解聘與辭退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工部門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
(二)用工部門發生機構分立、合并及撤消等變化,不再需要聘用合同工的;
(三)合同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四)合同期內,合同工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本人自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辭退: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合同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工部門規章制度的;
(三)合同工在工作考核中“滿意”率達不到85%以上的。
第十九條需要解聘和辭退合同工的,用工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交人事部門提交局長辦公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