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規則
時間:2022-02-08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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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履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賦予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的職責,使省局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工作規則》,結合省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局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弘揚求真務實精神,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決定、指示,堅持依法治稅和以德治隊,以信息化為依托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努力保持地稅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三、省局領導成員(以下簡稱省局領導)要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政令暢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勤奮工作,講求效率;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清正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省局機關各處級單位(以下簡稱局內各單位)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精簡會議、公文,減少檢查、評比,健全工作制度,簡化辦事程序。要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政務公開,加強督促檢查,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省局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省局領導職責
五、省局領導由下列成員組成:局長、副局長、總會計師(以下簡稱總師)。
六、省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省局的工作。副局長、總師協助局長工作。
七、局長或受局長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主持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省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局長、總師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省局進行外事活動。
九、局長出國訪問或國內出差期間,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代行局長職務。副局長、總師出國訪問或國內出差期間,其分管的工作應當委托其他省局領導代管。
第三章科學民主決策
十、省局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一、省局負責擬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政策建議,省局年度會議、出書、外事、培訓計劃,省局機關及系統年度預算方案,較大數額的追加預算或重大工程項目等重大決策事項,必須經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十二、以省局名義上報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討論的立法建議、重要稅收政策建議、重大工程或采購項目等,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廣泛征求基層稅務部門意見;需要論證的,應經專家、有關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充分協商或征求意見;涉及納稅人權益的,應依法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三、省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其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基層地稅部門、納稅人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依法行政
十四、大力推進依法治稅,落實依法行政。局內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規定行使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強化行政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省局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提出制定或修改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政策建議,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十六、省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職權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省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規章。省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省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省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人民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七、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地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堅決予以取消。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條件、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
十八、嚴格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和稅收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按照稅收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稅收執法體制,科學配置稅收執法機關的職責,加強稅收執法協調。
第五章工作安排落實
十九、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省局要將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并加強督促檢查。局內各單位要將年度重點工作具體分解并認真貫徹執行,及時報告落實情況。省局對局內各單位工作實行年度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
二十、局內各單位應按季報送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在年中向省局報送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劃,年終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二十一、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及基層地稅部門有權對省局及局內各單位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省局及局內各單位對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及基層地稅部門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二十二、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的要求,嚴格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及時向上級報告緊急重大情況和處置突發事件,確保上傳下達,政情暢通,應對及時。
二十三、省局辦公室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省局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六章行政監督
二十四、省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五、省局要自覺接受輿論和群眾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積極接受司法監督;要主動接受紀委、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十六、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和處罰等重點環節,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地稅系統內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管理權的監督要突出對人、財、物的管理等重點環節。
二十七、省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健全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省局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二十八、省局要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實行政務公開。要通過省局網站、新聞媒體等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稅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完善“文明辦稅八公開”,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納稅人的監督。
第七章會議制度
二十九、省局會議分為局內會議和全省性工作會議兩類。
局內會議包括: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領導專題會議。
全省性工作會議包括:以省局名義召開的全省地稅工作會議、全省地稅局長會議、全省地稅系統電視電話會議,以省局局內各單位名義召開的全省性專業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
省局對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三十、局務會議由省局領導和局內各單位負責人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精神;研究部署省局重要工作;協調局內各單位工作等。
局長辦公會議由省局領導和局內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局辦公室負責人列席,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的決定、指示;討論省局擬定的規章制度以及地稅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決定局內各單位、各地區的重要請示事項;分析地稅工作形勢,通報情況,研究工作措施等。
局領導專題會議由省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主要任務:研究、協調和處理省局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或專門事項。
局內會議的討論決定的事項,需下級部門貫徹執行的,或需向局內各單位、下級地稅機關通報的,由局辦公室根據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并由會議召集人簽發。
辦公室要及時將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列入督查督辦范圍,并加強督促檢查工作。
三十一、全省地稅工作會議由省局領導、局內各單位負責人和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負責人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主要任務:傳達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的重要會議精神;總結上半年或年度全省地稅工作;分析形勢,研究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全省地稅工作。
全省地稅局長會議由省局領導、局內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管副局長參加,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傳達和研究貫徹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重要指示和決定;通報有關全省地稅工作的重要情況;討論決定全省地稅工作的重要事項。
全省性專業會議由局內各單位向辦公室提出年度會議計劃,經綜合平衡提出建議后,報局長辦公會議批準下達。全省性專業會議一般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有關科長參加;需要邀請各市地方稅務局主管局領導參加的,須報省局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三十二、省局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領導專題會議和全省地稅工作會議、全省地稅局長會議、全省地稅系統電視電話會議由省局辦公室負責安排、辦理,全省性專業會議一般由省局局內相關單位安排、辦理,具體程序按照有關會議管理辦法執行。
三十三、省局及局內各單位要按照精簡、有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省性工作會議,盡量壓縮會議規模,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會議形式。
第八章公文審批
三十四、局內各單位處理公文應按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和全省地稅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辦理。
三十五、省局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審核后按照省局領導分工呈批。不經辦公室審核的,省局領導不予簽發。
省局的命令(令)、重大決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長簽發。
以省局名義報送上級的請示、報告和意見等公文,省局與各委、辦、廳、局聯合上報的會簽文,經分管省局領導審批后,由局長簽發。
以省局或省局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省局領導分工簽發;其中,涉及重要稅收政策或重大問題的公文,經分管省局領導批示后報局長簽發。
三十六、涉及兩個以上省局領導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應當由主辦單位的分管省局領導批示后,核請公文所涉內容的分管省局領導同意后再發;涉及重大問題又有明顯意見分歧的公文,應由局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三十七、辦理公文時,凡內容涉及局內其他單位業務的,應當送有關單位會簽或征求意見。
涉及稅收政策法規、征管制度以及制發上述內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送法規處會簽。
涉及調整各稅種征管業務流程的,應由征收管理處提出或會簽該處;其中涉及征管計算機軟件調整或修改的,要會簽信息中心,以實現征管業務文件和征管軟件業務流程調整同步進行。
會簽文件應在公文辦理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應經但未經局內有關單位會簽,辦公室不予核稿,省局領導不予簽發。
三十八、局內各單位間辦文、辦事如有意見分歧,主辦單位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當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分管省局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對重要公文或有對政策、規定進行較大調整等重要內容的,有關單位必須在辦文同時附上辦文說明。
三十九、省局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或者會簽發文,如有不同意見,應由主辦單位先與局外有關部門協商,并向分管省局領導報告。
四十、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通過《浙江稅務》、省局網站等途徑及時對外公布。
四十一、加強對公文的督查督辦,各承辦單位應按要求認真辦理督辦事項。經省局領導批示或者辦公室交由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負責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重點督辦,一般公文應定期督辦,緊急公文應跟蹤督辦。
四十二、加快推進公文處理信息化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以省局或辦公室名義對地稅系統內部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務性公文,一律利用網絡傳輸,不另行下發紙質文件。其他文件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逐步通過網絡下發。
四十三、省局印章由辦公室保管。使用省局印章,必須由省局領導或者由省局領導授權辦公室負責人簽字。
四十四、公文處理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四十五、省局工作人員在處理公文等各項公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保守國家秘密。
第九章內外事和出差活動
四十六、省局領導參加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出席重大社會活動等,應經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四十七、省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各市地方稅務局召開的會議、禮儀和事務性活動;也不以省局名義參加社會上類似活動的署名、祝賀。確有需要的,要從嚴掌握,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省局領導批準。
元旦、春節期間局內各單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訪和拜年活動。
四十八、省局領導不為各地方單位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省局領導題詞、題名和簽發賀信、賀電的,需提前與辦公室聯系,但題詞、賀信和賀電一般不得公開發表。
四十九、省局領導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省局負責外事工作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出訪審批手續。
五十、省局領導會見來訪人士等外事活動由省局負責外事工作部門提出建議,報省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五十一、局長出訪、離杭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
副局長、總師離杭出訪、出差或休假等,應當經局長批準。
五十二、局內各單位處級領導干部離杭出差或休假,應按規定程序報分管省局領導批準。其中,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杭出差或者休假,要經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五十三、局內各單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差,由各單位負責人按規定審批。要嚴格執行省局機關出差財務報銷的規定。
五十四、省局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歸來,應及時提交出差調研報告等文字材料,對一些質量較高的文字材料,應在一定范圍內傳閱、交流。
五十五、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領導來省局向局領導請示、匯報工作等,應事先與省局辦公室取得聯系,由辦公室請示省局領導后統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接待服務的,由辦公室按規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作風紀律
五十六、省局領導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要做學習的表率,努力學習理論、科技、經濟、法律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充實新知識,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豐富新經驗。省局機關要通過定期舉辦講座等深化創建“學習型組織”的活動,切實提高人員素質。
五十七、省局領導和機關工作人員到下級地稅機關開展調查研究、指導檢查工作,應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領導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不擾民。
五十八、省局處以上干部應帶頭嚴格執行省局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局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局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局或以處室名義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以職務名義發表涉及未經省局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分管省局領導批準;個人以非職務(單位)名義撰寫文章,文責自負,并不得涉及尚未公布的稅收政策和重大問題事項。
未經領導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參加學術會議、外出講課;在經領導同意參加的學術會議、講課中,也不得擅自發表內部工作動態和政策動向。
五十九、省局處以上干部要帶頭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繼續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為個人搞超標準的待遇。
六十、省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有關工作人員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省局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求真務實作風。要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嚴肅有關工作紀律,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減輕基層地稅機關和納稅人的負擔。
(一)省局內設機構中除辦公室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其他單位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使用電話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要精簡各類信息簡報。各種信息簡報統一由辦公室編發。
(二)局內各單位組織的各類培訓應堅持計劃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由人教處歸口管理。
各單位要按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培訓活動。如因工作需要舉辦計劃外培訓的,需經分管省局領導審核后報局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長批準。
(三)不得超標準使用會議(培訓)經費,禁止以各種名目轉嫁、攤派會議(培訓)或其他費用;不得發放會議(培訓)紀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中辦廳字[1998]23號)中明確的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得在會議(培訓)期間或前后組織公款旅游等活動。
(四)除依法必須進行的檢查外,局內各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針對基層地稅機關或納稅人的檢查。各單位必須于每年初上報當年計劃組織的專項檢查的種類、次數,經主辦單位匯總、協調并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統一發文實施,以切實減少檢查次數,消除重復檢查。
(五)省局在全省地稅系統開展的各種評比表彰項目,除保留上級機關要求開展的以及省局與有關部委聯合進行的項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將評比改為檢查考核,以適當形式公布考核結果,但不評名次,不授予先進、優秀等稱號,不進行精神和物質等獎勵。
(六)凡以省局或省局有關單位名義出書的,實行計劃管理和批準制度。擬出書單位要及時提出年度計劃按程序報批。
使用省局經費出書,由省局免費向地稅機關發送,不得有償征訂;不使用省局經費但以省局或局內有關單位名義出書,由出版社統一發行,下級地稅機關或納稅人自愿征訂,不得強行攤派;禁止局內各單位以發文、打電話等方式向下級地稅機關和納稅人強行推銷書刊。
六十二、未經批準擅自以省局或局內各單位名義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組織檢查評比、出版圖書的,一經發現,要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責任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六十三、加強稅收新聞宣傳,嚴格宣傳紀律。省局新聞宣傳工作歸口辦公室統一管理。
省局的對外宣傳報道要嚴格按程序進行。省局領導出席局內外會議、活動,到基層調研、考察的宣傳報道,以省局領導名義公開發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省局領導重要活動、講話的稿件,涉及重要稅收政策、調整,全省地稅收入情況以及涉稅大要案等宣傳稿件,應由辦公室審核報省局領導批準后,送有關新聞媒體刊發,各單位不得擅自。
未經辦公室審核并報省局領導同意,任何單位不得以省局名義自行或與其他單位、個人聯合制作、出版、發行稅收宣傳品,不得向地稅系統和社會推薦各類稅收宣傳品。
六十四、省局要以突出思想教育、加強建章立制、嚴格考核獎懲為抓手,根據本規則建立健全機關管理制度,整合機關管理資源,優化機關管理要素,規范機關管理行為,改善機關運作方式,努力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