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工作規定
時間:2022-02-08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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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城鄉居民生活環境,提高全社會衛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愛國衛生工作是以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保障人民健康為目的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相結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共同發展,提高轄區衛生水平。
第四條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市、區(市)、鎮(街道)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市、區(市)愛衛會設立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轄區環境衛生、單位和居民區衛生、村鎮衛生、除害防病、食品衛生、農村改水改廁及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各項活動的督導、檢查和評比。
愛衛會辦公室經費、設施的配置,應當適應其工作需要。
第七條愛衛會各委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成立愛國衛生組織,確定辦事機構和人員,在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制度與管理
第九條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活動月。愛國衛生活動月期間,各級愛衛會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重點解決群眾關心的衛生問題。
第十條城市應當開展以環境衛生、單位衛生、居民區衛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為主要內容的愛國衛生活動,逐步建立城市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農村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完善衛生設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衛生保潔制度和生活垃圾處理制度等為主要內容,逐步推行農村衛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單位衛生標準,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加強日常衛生管理。其基本衛生要求:(一)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二)單位責任區衛生和內部衛生管理有序,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貼、亂畫現象,無衛生死角,不焚燒廢棄物;(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無垃圾積存;(四)食堂衛生清潔,各類食品符合衛生標準;(五)廁所清潔衛生,防蠅設施完善,無蠅蛆和糞便積存,排污管道通暢,無污水、糞便冒溢;(六)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預防控制措施完善,“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七)單位環境建設符合硬化、綠化、美化要求。
生活飲用水源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集貿市場的基本衛生要求,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城區居民樓院衛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其基本衛生要求:(一)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二)定時清掃,保持衛生清潔;(三)樓道、樓院無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亂貼、亂畫現象;(四)不在樓道、樓院內飼養家禽、家畜、犬、鴿子等;(五)樓院符合硬化、綠化和美化要求;(六)樓院內的商店、飯店等單位的衛生和除四害工作應當達到標準;(七)樓院內應當完善除四害預防控制措施,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八)樓院內住戶陽臺、窗外、門口不設置、懸掛和擺設有礙觀瞻的設施和物品。
第十四條鎮駐地及村莊應當設有愛國衛生組織,推行農村衛生城市化管理。其基本衛生要求:(一)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二)生活垃圾集中消納處置,無亂扔、亂倒垃圾、污物;(三)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土堆、糞堆及污水坑;(四)庭院清潔,物品堆放整齊;(五)村民飲用安全衛生水,使用衛生廁所;(六)家禽牲畜實行圈養,村內不散養牲畜、家禽;(七)完善除四害預防控制措施,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
第十五條市、區(市)、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絡,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一)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愛國衛生知識與健康教育宣傳,并根據愛國衛生工作重點,適時開辦專題欄目;(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健康教育和衛生知識宣傳欄;(三)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四)村鎮主要街道設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傳欄或板報,定期更新內容。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接受健康教育,參加健康教育活動,自覺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一)不隨地吐痰;(二)不隨地便溺;(三)不亂扔、亂倒垃圾和污物、污水;(四)不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五)不玷污、損壞公共衛生設施;(六)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愛國衛生實行專業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社會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向愛衛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事項,愛衛會辦公室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愛衛會應當有計劃地對各委員單位和下級愛衛會履行愛國衛生職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愛衛會設立愛國衛生監督員,由市愛衛會聘任,并頒發統一的監督員證件和標志。
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熱愛愛國衛生工作;(二)熟悉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愛國衛生知識;(三)遵紀守法,辦事公道。
第二十條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一)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二)對違反愛國衛生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三)執行愛國衛生的其他工作任務。
愛國衛生監督員實施檢查時,應當佩戴標志,出示證件。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獎品;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衛生水平下降,達不到有關標準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鄉鎮(街道)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二)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的;(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衛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實的;(四)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認真整改的;(五)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六)違反愛國衛生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愛國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的,由愛衛會相關委員單位依法予以處罰。
對愛衛會委員單位不履行管理責任的,市、區(市)愛衛會有權責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撓愛衛會有關委員單位執法人員和愛國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