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處置辦法
時間:2022-02-09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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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堅決遏制和懲處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沒收的建筑物的處置。
第三條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拆除的,按照《杭州市拆除違法建筑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拆除。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不予拆除但應當予以沒收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農村私人違法建房被沒收后的處置按照市政府關于對市區農村私人違法建房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應在結案后責成當事人在10日內騰空該建筑物。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統一接收處置。違法建筑當事人拒不騰空交付被依法沒收的建筑物的,由土地、規劃等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條負責處置沒收房產的部門統一接收的違法建筑物,經安全檢測和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辦法第六條進行處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條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處置:(一)公開拍賣。拍賣的底價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底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二)當事人回購。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與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違法建筑當事人可按市政府規定的價格予以回購。當事人不愿回購,亦無他人購買的,予以拆除,拆除后對合法建筑物產生的影響或損失,由違法建筑的當事人承擔。已依法辦理了計劃立項及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但未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導致違法用地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可由違法用地當事人按市政府規定的價格予以回購。當事人不愿回購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處置。被沒收的違法建筑當事人要求回購的,應向被沒收違法建筑物的處置部門提出申請。處置部門對當事人的回購申請進行審查,并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回購價格后,與當事人簽訂回購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和期限交納回購價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終止,違法建筑物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處置。(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給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四)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第七條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在處置前,其產權屬國家所有;按本辦法處置后,由房產管理部門相應確認其產權,土地管理部門相應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沒收的建筑物處置后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