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住房管理規定

時間:2022-02-13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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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住房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建設部、民政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122號),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建陽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市建設局為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兩種,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政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規定提取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5%安排的資金、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市物價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的租金實施管理,市建設局協助搞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適當考慮我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

第七條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標準,以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為標準、不足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助3元,(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核定),每戶每月租金補助金額不得超過120元。今后可根據市場租金變化情況,由市物價局根據城區三級地段的市場租金作適時調整。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享受市民政部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戶的;

(二)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向市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持書面申請表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⒈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附復印件1份);

⒉房產證(附復印件1份),或者由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房或現住房情況證明;

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附復印件1份);

⒋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申請簽署意見后,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市建設局。

(三)市建設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市民政局在15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情況的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書面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在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

審核申請家庭情況,可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接受或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可根據需要自行在市場上承租住房,憑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權證、租金繳交憑證等材料,報市建設局審查。經審查核實后,市建設局按規定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實行一年一審、按季發放的原則。

第十一條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經市建設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后,由房屋產權單位予以租金減免。租金核減認定證明有效期為一年,符合條件需要繼續核減的,應當重新申請并優先辦理。

第十二條市建設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租金核減后的一個月內將結果在街道辦事處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建設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建設局會同市民政、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應當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書面認定或調整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不再屬于市民政部門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戶的。

第十五條市建設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市建設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違規給予批準他人享受承租廉租住房,違規提供證明材料,對已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