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非法生產卷煙規定
時間:2022-02-19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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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查處非法生產卷煙行為,維護卷煙生產、銷售秩序,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法生產卷煙,是指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生產卷煙的行為。
第三條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
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非法生產卷煙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并將非法生產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四條
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
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
銷售的卷煙公開銷毀。
第五條
明知是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提供設備、場所
、帳戶等便利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關法律、法規
沒有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5000
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
門,可以依法對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活動進行檢查、處理。
第七條
托運或者自運非法生產的卷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
運輸的卷煙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是非法生產的卷煙而為其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卷煙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罰款。
第八條
用于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偽裝物或者運輸工具,經查獲后,當事人
逃避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接受
處理,公告期為3個月;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
門應當依法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前款規定的偽裝物屬于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煙草專賣行
政主管部門可于公告的同時,在偽裝物保質期內依法先行拍賣。
第九條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非法生產的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
,應當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煙草專賣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
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
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非法生產卷煙或者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卷煙的行為,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非法生產的卷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煙的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未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其價值參照違法行為發
生地該卷煙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第十四條對非法生產其他煙草制品和銷售、運輸非法生產的其他煙
草制品的查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銷售的卷煙應當加貼煙草專賣防偽標識,具體辦法按照《
安徽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
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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