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污染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19 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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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促進汾江河流域綜合治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廣東省環境保護局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信用管理,是指環保部門對其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收集的關于企業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行為記錄進行分析評價,并確定企業的環境信用級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汾江河流域的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具體企業名單由市環保局逐年確定公布。
第四條市及禪城區、南海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實施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環境保護信用管理。
第五條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環境保護信用管理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信息采集、處理、評價、公布、反饋和監督過程要制度化和規范化,并逐步實現信息化。
第六條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時限的起止點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按照各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評價結果分環保誠信、環保警示、環保嚴管3個等級。
第七條市環保局于每年4月份將評價結果在佛山市政府網、佛山市環境保護局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布。
第二章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條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污染控制、環保守法情況2類,共10項指標。具體如下:
(一)企業污染控制情況
1、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按規定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二)環保守法情況
4、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5、建設項目依法執行環?!叭瑫r”制度;
6、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
7、無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引發的除外);
8、無不正常使用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行為;
9、依法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和環境統計報表;
10、按規定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裝置。
第九條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3個環境信用等級,分別以不同顏色標識,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環保誠信企業,用綠色牌表示。評價標準為上述l0項指標全部達標。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則不得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二)環保嚴管企業,用紅色牌表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為環保嚴管企業:
1、排放污染物超標:廢水或廢氣主要污染因子超標1倍以上,或者超標達2次以上;
2、主要污染物排放未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3、危險廢物未按規定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4、建設項目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5、建設項目未依法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
6、有突發環境事件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引發的除外);
7、有不正常使用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行為;
8、未按規定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裝置。
(三)環保警示企業,用黃色牌表示。既未列入環保嚴管企業又不具備環保誠信企業條件的,應列為環保警示企業。
第三章評價機構與程序
第十條禪城、南海區環保局負責對各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進行初評。市環保局負責組織評價。
禪城、南海區環保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將各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初評結果報市環保局。
第十一條市和禪城區、南海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按規定對重點污染源企業進行監測。
第十二條市環保局通過現場抽查、抽測、調閱案卷資料等方式組織評價工作,提出擬評價結果,并自每年的3月20日起在本局網站上進行為期7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并負責對公眾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企業對擬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向市環保局申請復核。市環保局在接到企業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反饋的有關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通知企業。
第十三條經復核、公示、調查核實無異議的,市環保局正式公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送達被評價企業。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對在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工作中,不按規定評價或者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給相關企(事)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重點工業污染源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企業被評價后,其行為有以下情形的,一經發現查實,信用級別立即降為環保嚴管企業:
(一)不正常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生產規?;蚋淖儯ㄔ黾樱┥a工藝等違法行為;
(三)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引發的除外);
(四)未按規定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六條禪城區、南海區環保局應及時將查實的前條有關信息報送市環保局。市環保局經審查屬實的,應在3日內對企業的信用級別作降級處理,同時將降級結果公布于佛山市環境保護局網站以及禪城、南海區環保局網站、主要新聞媒體。
第十七條對獲得綠牌的環保誠信企業,市及禪城區、南海區環保局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給予綠色通道,或者在環境管理中采取傾斜政策:
(一)可作為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的優先條件;
(二)企業申請上市、再融資或申報名牌產品,給予有限審查或免予現場核查;
(三)組織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八條對獲得黃牌的環保警示企業以及獲得紅牌的環保嚴管企業,評選各類先進環保審查中均不予通過。
第十九條對獲得黃牌的環保警示企業,應依據其違法情形依法實施以下處理:
(一)責令補繳排污費;
(二)罰款;
(三)提請政府停產停業整頓;
(四)其他依法應當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條對獲得紅牌的環保嚴管企業,應依據其違法情形依法實施以下處理:
(一)掛牌督辦;
(二)限期治理;
(三)處以罰款;
(四)責令停產;
(五)提請政府實施關閉;
(六)組織媒體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曝光;
(七)其他依法應當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市及禪城區、南海區環保局應將企業環境信用級別情況通報同級下列單位,環境行為信用等級應成為企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內容:
(一)發改、經貿、國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
(二)銀行等金融部門;
(三)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四)供水、供電、燃氣等保障部門;
(五)其他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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